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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溫州中銀大廈“腐敗樓”的主要責任人原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行長葉徵、分行基建辦主任陳傳信均因漏罪再度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提起公訴,28日上午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現年67歲的被告人葉徵和現年68歲的陳傳信,均於2003年3月,因受賄罪分別被市中院和鹿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和5年,後都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據悉,1995年6月20日,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投資3500萬元,開工建造22層的中銀大廈。1997年大樓封頂。經溫州市建設工程質監站及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等多次檢測、鑑定,認定大樓主體工程及地下基礎工程質量均不合格。2004年5月1日,溫州市政府根據國家級建築工程質量專家組的“終審”建議,廢除“加固”方案,對“腐敗樓”實施定向爆破拆除。
2001年,紀檢及司法機關查出中銀大廈特大腐敗案,涉案金額3000多萬元,涉案人員43名。部分相關涉案人員分別被判刑。但葉徵受賄案與腐敗樓無關。此後,社會各界對葉徵的追責聲不斷。大廈一爆破,損失額隨之確定。溫州市公安及檢察機關即啓動追責程序。
檢察機關查明,1995年6月,投資數千萬元的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的“中銀大廈”開始施工後,時任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行長、黨組書記的葉徵沒有依法爲工程建設配備相應的經濟管理人員,未對支付工程款進行嚴格管理,也沒有配備相應的工程質量管理人員與委託相應的工程監理單位。時任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基建房改辦主任的陳傳信在具體組織實施中銀大廈的建設過程中,在未能確定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直接在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進度月報表上提出付款意見,沒有對工程支付款進行認真審覈,並在沒有配備相應的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的情況下,向上級建議不委託工程監理單位,自己也沒有認真組織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管理。葉徵和陳傳信的兩人行爲致使中國銀行溫州市分行在1995年5月至1998年5月間,共超進度支付工程款達1162萬元,且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工程中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直至1998年7月中銀大廈進行中間驗收時才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發現混凝土強度不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2004年5月18日,中銀大廈因嚴重質量問題被爆破拆除,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500餘萬元,以及惡劣的社會影響。
檢察機關認爲,葉徵、陳傳信違反國家有關建設法規,對中銀大廈的工程建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均觸犯了我國《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有關之規定,應當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當日出庭爲葉徵擔任辯護律師的金克明認爲,葉徵不是中銀大廈的直接主管行長和基建辦的具體負責人,他只能承擔行政上的領導責任而非刑事責任。中銀大廈曾經國家權威機構檢驗,加固後可以達到安全性,故大廈被拆不能認定“後果嚴重”。
當日庭審後,法院未當庭判決,將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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