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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資源供給壓力大,可供土地用不到10年”,民革浙江省委會向省兩會提交的提案並非危言聳聽。記者昨日從浙江省政府辦公廳獲悉:鑑於土地問題越來越嚴峻,省政府下發了迄今爲止最爲嚴格的土地整治《實施意見》,責令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對當地政府授意的各類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在7個工作日內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然後由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聯合辦案。浙江省政府首次強調要做到“雙查”,查事又查人。
7種現象被責令限期整改
《實施意見》責令當地政府對7種現象限期整改,並暫停土地審批:一、開發區(園區)雖然已被撤銷,但仍有管委會等組織機構存在的;二、擅自增設或擴大開發區範圍、開發區仍在獨立行使土地管理權的;三、已經查實有成片該復耕的土地,但尚未有效復耕的;四、拖欠農民徵地補償安置費,包括政府該貼補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等未到位的;五、拖欠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未按《決定》要求落實到地塊的;七、發生嚴重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和因徵地誘發的羣體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處理的。
對政府徵地執行“3個不批”
記者注意到,從1997年到現在,有關土地市場治理整頓的文件發了一大疊,但好像沒起什麼作用,耕地照樣逐年減少。
爲此,《實施意見》對政府徵地明確規定“3個不批”:徵地方案沒有徵求被徵地居民代表意見的不批;城鎮規劃區內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沒有解決的不批;因徵地工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羣體性事件又沒有妥善解決的不批。
浙江省政府還要求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徵地工作的責任制度、爭議仲裁機制和快速反應解決問題機制,努力從源頭上解決徵用土地的信訪問題。
“雙查”政府授意的違規案件
浙江省政府決定將在全省開展非法買賣集體土地等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實施意見》規定:從1999年1月1日起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爲,尚未處理的,要抓緊依法處理;在治理整頓期間能主動自查自糾,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理;未主動自查自糾或者頂風作案的,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實施意見》規定對市、縣(市、區)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爲,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查處;對市、縣(市、區)政府授意的各類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雙查”,既查事,又查人,絕不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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