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8”婦女節,本報接到婦女產孕期權益的投訴增長較多。昨天,一位準爸爸來電投訴,妻子剛懷孕三個月,她的單位領導說給她兩個月的工資,讓她寫份辭職書。去年他們剛買了房子,還貸的壓力還很大,妻子單位的做法打亂了他們的生活,卻又不知該如何討個說法。
記者日前從華東政法學院、勞動法律服務中心瞭解到,近來諮詢女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來電來訪也在增加,女性諮詢佔到一辦以上,女職員產孕期的權益目前成爲諮詢的焦點之一。據悉,上述事件目前在一些小企業裏比較普遍,一些企業爲節約用人成本,一旦女職員懷孕,就立即開路走人,或給予不平等待遇,給女職員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負擔。
滬上勞動法專家董保華律師表示,女性的“三期”待遇即孕期、產期、哺乳期有強制性的規定,如不能隨便中止與懷孕職工的勞動合同,不可以讓女工從事夜班等勞動強度過大的工作。但是目前,一些企業不願意負擔女工在產孕期的費用,紛紛採取了“勸辭”的方法,顯然違反了有關法規。
董保華律師指出,“三期”時間比較長,差不多1年-2年左右,如果企業違反了有關勞動法規定,女工完全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類訴訟打一個贏一個。他提醒女工,不要因爲害怕“得罪”企業,反而喪失了自己應得的利益。
在一些企業中還存在女工產假結束要求上班時,將女職工從一個管理崗位換到雜務工崗位,工資大大下降,迫使女職工無法工作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遇到此種情況,女職工可以崗位安排不合理走司法救濟的途徑維權。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相關法規規定,女職工產後上班企業應當安排“相應崗位”。這“相應”兩字在相關的國際公約中解釋爲工資不變,在目前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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