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利用職權趁機向學校索賄,取得財政返還後爲單位私設“小金庫”。日前,廣西梧州市中級法院對藤縣物價局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判處被告單位藤縣物價局罰金人民幣26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起到2004年3月,藤縣物價局經時任該局局長的高安禮決定,在覈定開設電腦課程的藤縣埌南一中等中小學校微機收費標準並核發收費許可證時,利用這些學校想定高一些微機費收費標準以儘快收回投資的想法,趁機以贊助費、年審費等名義向這些學校先後索要人民幣共26萬餘元,後將其中的16萬餘元交單位入賬上繳國庫,從而取得財政返還,爲本單位謀利益。另有9萬餘元放入單位私設的“小金庫”中,後以獎金、福利名義分發給全局職工。
法院認爲,被告單位藤縣物價局及被告人高安禮的行爲均已構成單位受賄罪。鑑於被告人高安禮有自首情節,部分非法所得已退還,遂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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