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在此間召開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上,備受關注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條例》,經過連日審議,今天下午正式表決通過。
該條例不僅開中國內地先河——首次以地方法規形式保障人大代表議案權,更重要的是改變了“議案不議”的狀況,明確要求政府提出解決方案。
在過往程序上,人大代表議案未經人大審議就直接交由政府辦理。如此程序下,議案就僅此成爲人大代表的個人意志而非人大這一國家和地方最高權力機關的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獲執行權。
此次“議案條例”共有二十五條,其中十五條關乎程序。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在經過法定程序後,可以成爲人大決議、決定,上升爲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權力機關意志,可要求政府部門限期提出解決方案。
該“條例”對議案形成也做出規定:人數必須有十人以上聯名、格式上應符合要求、內容上應屬市人大職權範圍內的八大事項等。
該“條例”在制度設計上保證了可操作性。不但從人力、財力上保障代表開展調研的權利,而且還規定在代表大會召開前可先將議案交有關機關,爲代表議案列入議程審議並最終有可能成爲人大決議,留出合理操作時間。
不少廣州人大代表認爲,該“條例”意義重大,是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