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大學生結婚
教育部門強調:此舉並不表示提倡大學生結婚,希望廣大學生以學習爲重,妥善處理好學習和婚姻、家庭的關係
“按時熄燈就寢”規定取消
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首次增加對“學生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抄襲他人成果可開除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今天發佈
教育部今天發佈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對於社會各界關注的“大學生是否可以結婚”,新版規定並沒有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就此,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解釋,這主要是基於《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中對於公民結婚已經作出了完整的規定,同時不對大學生結婚作出禁止性規定,並不意味着提倡大學生結婚。據悉,這兩個新版的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變化:“按時熄燈就寢”規定取消
記者看到“志存高遠,堅定信念”,“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勤奮學習,自強不息”,“遵紀守法,弘揚正氣”,“誠實守信,嚴於律己”,“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熱愛生活,強健體魄”,這些朗朗上口,便於記憶,高度概括對新時代大學生的要求成爲教育部新出臺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的一大特徵。
據悉,新《準則》從如何處理好與國家、社會、學校、個人四個層面的關係上,對大學生從政治、思想、學習、道德、健康等八方面提出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
新《準則》對大學生的要求具有鮮明的時代感,如要求大學生“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恪守學術道德”等。同時,新《準則》只是對大學生行爲思想層面的倡導和要求,它不是具體行爲規範,也不是學校具體管理規定。在新《準則》中取消了原來的“按時熄燈就寢,不在禁菸區吸菸”等一些具體規定。
變化: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新《規定》還擴大了高校辦學自主權,取消國家對學校考試、補考、成績評定方式以及留降級、重修、退學的不及格課程門數、在校最長學習時間等方面的規定;取消國家對休學條件、時限、休學後待遇具體條件、程序等具體規定;取消國家對具體校務管理要求等規定,歸入“遵守學校管理制度”要求中。對取消的有關要求則由學校規定。
變化:首次增加對“學生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新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爲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新增了“學生權利與義務”一章,明確學校、學生雙方的責權;要求對學生退學、開除學籍的處理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並明確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紀處分具有陳述、申辯和申訴權,學校有明確的程序予以保證;學校調整學生專業須“經學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高校”的規定;改寫“精神病、癲癇病須退學”爲“患有疾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應予退學”,開除學籍“不發學歷證明”爲“發給學習證明”;明確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取消處分種類中的“勒令退學”;改寫學生處分“歸檔,不得撤銷”爲“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增寫“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新《規定》還鼓勵學生應徵入伍,入伍學生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變化:抄襲他人成果可開除
新《規定》針對當前考試作弊嚴重的問題,增寫了考試作弊或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開除學籍等規定,並細化了作弊開除學籍的種類;增加“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不得參與非法傳銷活動”;增寫轉學不得從“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要求;針對高校招生不規範和學歷證書管理不規範問題,增加“學校要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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