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騎自行車撞死人,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日前對被告人劉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這是北京地區近年來少見的因行駛自行車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
檢察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於2005年1月28日早6時許,騎駛“飛鴿”牌助力自行車,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區昌百路張各莊大橋處,將同方向步行的今年55歲的張某撞倒,張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月7日死亡。
事故的發生雙方都存在過錯:騎車人劉某在連續工作11小時後下夜班,疲勞駕駛助力自行車,又加上天黑沒有路燈,據劉某說:“自己根本沒發現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行人張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規定範圍行走,也存在一定過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七條:“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米的範圍內行走。”行人張某的行走範圍是1米至2米之間。由於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檢方指控:被告人劉某駕駛車輛忽視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說,自行車撞死行人的案件雖然很少發生,但此案警示騎車人、行人一定要注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防止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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