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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須嚴格審計
南水北調工程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必須接受審計、監察和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的審計、監察和監督。
5日正式施行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對此明確規定,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監督和稽察。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徵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辦法指出,對徵地移民的調查、補償、安置、資金兌現等情況,應以村或居委會爲單位及時張榜公示,接受羣衆監督。項目法人會同省級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中介機構,對移民安置及生產生活情況實施監理、監測。
辦法要求,對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羣衆反映的問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單位要按照“誰組織實施,誰負責受理”的原則認真解決。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驗收,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組織總體驗收。移民安置驗收未通過,不得進行主體工程竣工驗收。
辦法強調,對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稽查、審計、監察、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必須及時整改。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控徵地範圍內新增人口和建設項目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徵地方案一旦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發佈通告,嚴格控制在工程徵地範圍內遷入人口、新增建設項目、新建住房、新栽樹木等。
這是5日正式施行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中的明確規定。此外,項目法人應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對工程佔地、淹沒影響和各種經濟損失情況進行調查,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共同簽字認可並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簽署確認意見。項目法人還應商有關部門對工程徵地範圍內的佔壓礦產、地質災害和文物等進行調查評估,提出專項報告。
辦法要求,在工程初步設計階段,項目法人應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編制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規劃,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辦法明確規定,受工程佔地和淹沒影響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餘土地不能保證該組織恢復原有生產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和規劃,就近調劑土地或開墾新的耕地;如就近難以調劑土地或者開墾新的耕地,應規劃移民外遷安置。
辦法還要求,受工程佔地和淹沒影響的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及城鄉規劃,並對新址進行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勘察、文物調查評估和保護。
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的文物,辦法明確要求按照保護爲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制定保護方案,並納入移民安置規劃。 移民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兌付
5日正式施行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兌付給移民。省級人民政府應統一印製分戶補償兌現卡,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併發給移民戶,供移民戶覈對。
辦法規定,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彙總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辦法要求,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耕地佔補平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對於徵地補償,辦法明確規定,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佔地農戶或農村移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提供土地的村或者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述費用的收支和使用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確保其用於被佔地農戶或農村移民的生產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兌付。
辦法指出,自願以投親靠友方式安置的農村移民,應向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證明,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後,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撥付給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
關於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辦法明確規定,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補償。城(集)鎮遷建補償費支付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補償費,根據簽訂的遷建協議支付給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遷建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要專賬管理
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必須按照下達的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劃,根據工作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給省級主管部門、中央和軍隊所屬工業企業和專項設施遷建的實施單位。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必須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這是5日正式施行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中的明確規定。此外,農村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農村移民安置點的道路、供水、供電、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宅基地佈置,應按照批准的村鎮規劃,由鄉(鎮)、村組織實施。農村移民住房可根據規劃由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要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將被佔地農戶和農村移民的生產用地落實到位,並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辦法規定,實施階段的農村移民安置設計,由省級主管部門採取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專項設施遷建、庫區防護工程的設計,由組織實施的單位負責;文物保護方案的設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責任單位。
辦法要求,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規模和項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設和移民任務,省級主管部門商項目法人組織編制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劃,項目法人編制中央和軍隊所屬的工業企業、專項設施遷建的計劃,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覈定。
辦法指出,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專項設施的遷建和庫區防護工程的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管理規定,並根據計劃安排及相應行業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城(集)鎮遷建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方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或專項設施的遷建,由省級或省級以下主管部門與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簽訂遷建協議;中央和軍隊所屬的工業企業或專項設施的遷建,由項目法人與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簽訂遷建協議。庫區防護工程由項目法人負責實施。省級主管部門與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簽訂工作協議,按照協議組織實施文物保護方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文物保護計劃並納入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計劃。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新發現的文物,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辦法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農村移民按照規劃搬遷安置後,生產生活水平低於搬遷前水平的,應通過後期扶持,使其達到搬遷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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