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機制對收入分配既有積極作用,也有侷限性。它的積極作用在於:在市場機制之下,效率可以提高,從而有利於總產值的增長,有利於社會可供分配的產品總量的增長。它的侷限性在於:在市場機制之下,個人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往往不可避免;如果個人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超過了一定的“度”,不僅會影響社會的安定,而且對經濟的持續增長也是不利的,因爲人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受到了限制。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再調節之所以必要,正由於市場機制對收入分配存在着侷限性。
遺產稅(或繼承稅)的開徵,是政府進行個人收入調節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們同個人所得稅一樣,都屬於政府對個人收入的“事後調節”範圍(政府對個人收入的“事前調節”包括:規定某些職務的最高薪酬標準,限制兼職收入等)。就遺產稅(或繼承稅)而言,它的徵收表明:只要是合法收入,個人可以使用、處置,並受到法律保護,但要把個人財產留給後人,或贈給其他人,那就應當依法納稅。在一些國家,遺產稅(或贈與稅、繼承稅)是按累進稅率徵收的。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需要作好一些準備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這樣兩項:
一、應當及早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要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必須先對應納稅人的財產狀況有清楚的瞭解,否則很難準確地計算應納稅額。
二、應當在開徵遺產稅(或繼承稅)之前,建立向慈善機構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捐獻免納遺產稅或扣除的制度,這樣可以鼓勵人們捐獻。
在準備徵收遺產稅時,爲了防止應納稅人事先轉移、分散財產,遺產稅與贈與稅應同時出臺,而不能只徵遺產稅不徵贈與稅。
根據中國當前的情況,遺產稅徵收的起點應當高一點(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而且可以採取累進稅制。
遺產稅的徵收是不適宜以某一個城市或地區作爲試點的。這是因爲,如果以某一個城市或地區作爲試點,很容易發生財產的跨地區、跨城市轉移,造成經濟中的混亂,甚至會發生遷移戶口的情況。
目前,從財政收入角度看,徵收遺產稅的成本較大,而實際收上來的稅額不會很多。但要知道,徵收遺產稅的社會意義遠遠大於純財政的意義。一方面,這有助於縮小社會上個人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這將促進更多的人向慈善機構和其他公益事業單位進行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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