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佘祥林“殺妻”案,近日成爲一個社會關注點。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而此時,因“殺妻”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
3月30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緊急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要求重審此案。佘祥林“殺妻”案將於4月13日在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法律將還佘祥林以清白。
案件審理:“先定後審”釀成惡果
據張在玉陳述,她與佘祥林經常發生爭吵打鬧,後來索性離家出走,乞討流浪至山東棗莊與一男子結婚,生下一子。令她怎麼也沒有想到的是,佘祥林竟爲此蹲了11年的冤獄。
佘祥林是雁門口鎮何場村九組人。1994年1月20日,張在玉失蹤後,其親屬懷疑是被佘殺害。同年4月11日,呂衝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的親屬辨認與張在玉的特徵相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994年10月,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佘祥林死刑。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當時省高院認爲此案至少有五大疑點:被告人的交代前後矛盾,時供時翻,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殺妻的方式多達四五種,僅擇其一種認定沒有依據;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認定兇器是石頭,依據不足;張在玉換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提審筆錄與事實不符。因此,並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省高院於1995年1月撤銷一審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重審。
1997年10月,荊門市政法委召開了由荊門市法院和檢察院、京山縣政法委和有關單位負責人蔘加的協調會議。會議決定:此案由京山縣檢察院向京山縣法院提起公訴;因省高院提出的問題中至今有3個無法查清,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
1998年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荊門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多年來,佘祥林和家人不斷申訴,但都石沉大海。1994年12月,四處尋找張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親,在天門市姚嶺村打聽到張在玉的行蹤,當地村民和村委會還開具了證明,但政法機關未予採信,爲這件事作證的數位村民還被公安機關關了3個多月。佘祥林的哥哥和母親因爲不斷上訪申訴,也被抓去關押了好幾個月。
案件偵查:“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4月1日,在沙洋監獄管理總局醫院,佘祥林對記者說:“當時,他們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當時我已被殘忍體罰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處於昏睡狀態,且全身傷痕累累,根本無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個願望就是希望能儘快休息一會,只要能讓我休息一下,無論他們提出什麼要求,我都會毫不猶豫地順應。”
對於當時“指認現場”的情景,佘祥林的申訴材料寫道:“他們問我在什麼地方殺的人,我隨便指了一個地方,他們就給我照了相。而後要我交出殺人的石頭,我準備隨便找一塊石頭給他們,誰知那地方根本就沒有石頭,他們又見我實在找不到石頭,就直接將我架到堰塘的另一頭站定,問我屍體沉在哪裏,我見某某(注:此處隱去姓名)面對着堰塘,且我們站的地方有很多紙,就猜着說在這裏,他們就給我照了相。”
“這次我說是用石頭殺人,這是因爲在前一次我說是用木棒殺的人,但偵查員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沒有殺人,哪裏交得出木棒,這次想到石頭到處都有,如再叫我交出石頭我可以隨地撿一塊石頭給他們,這樣就可以少吃虧。”
有罪推定:導致冤案終於鑄成
目前,有關部門已成立專門的班子,對案件中違法行爲進行調查。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華說,佘祥林案件教訓太深刻了。過去,法院在審理涉及人命關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時,往往擔心“疑罪從無”會放縱犯罪,習慣“有罪推定”的原則,從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法官過於相信偵查部門的偵查結論,對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的證據,缺乏進一步調查、分析和核實,就容易導致證據採用失實。
荊門市中院在一份總結材料中談到:此案的另一個教訓是,要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佘祥林案件的處理結果是經過市、縣兩級政法委組織有關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協調,並有明確處理意見後作出的判決。這種近似於“先定後審”的做法,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導致冤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針對此案暴露出的問題,刑法學家、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指出,刑訊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爲我們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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