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的普通農民佘祥林一夜之間成了名人。兩次因殺妻被判處死刑,兩次經湖北省高院“搭救”逃過鬼門關。一個健壯的小夥子經過11年冤獄已變得氣息奄奄的時候,被他“殺害”的妻子卻意外出現。這個近乎小說或者電影的故事在現實生活中出現,所有旁觀者都不能不在這個春天感到徹骨的寒冷。
當年的辦案者將冤案的產生歸咎爲當年盛行的“疑罪從有”原則。說法可以成立,但是疑點不少。“疑罪從有”就可以找受害者家屬索要2萬元錢,否則就不對屍體做DNA鑑定嗎?就算“疑罪從有”,法律也從不允許審訊時將犯罪嫌疑人的腿打壞,更不允許將其申冤上訪的親友抓進看守所或者刪除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
案件歷經多年,幾番審理,衆多人員參與其中,不會沒有人發現問題。但是冤案爲什麼會出現,冤案爲什麼能辦成“鐵案”呢?有個細節不能忽略。1997年10月8日,荊門市政法委組織市縣公檢法負責人在京山縣檢察院召開佘祥林案協調會,佘祥林就這樣被“協調”了進去。有個戲劇性巧合更值得玩味,昔日參與佘案審判的趙徵兵爲京山縣一名持槍殺人犯僞造一紙“檢舉立功”材料,使其死裏逃生,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雖然在司法實踐中,以上的例子不具有代表性,但是執法者無視“人命大於天”,保障公民權利的意識不強,個別人“執法犯法”,卻是不容迴避的事實。
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於十次犯罪。”人爲的冤案不僅僅意味着有人無辜受難的同時有人逍遙法外,更會讓人們對法律絕望。“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固然進步,但能否真正發揮作用,我們期待着佘祥林案相關人員的處理結果,更期待着執法隊伍素質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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