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法院
佘祥林
4月13日,央視《法治在線》播出節目《“殺妻”冤案何以釀成》。以下是節目實錄:
主持人:您好,觀衆朋友,歡迎收看《法治在線》。被認爲已經遇害11年的妻子突然出現,而丈夫因殺妻獲罪已在監獄中服刑11年,受到各界廣泛關注的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今天上午開庭重新審理。這起案件爲什麼曾在四年多的時間裏歷經省市縣三級司法機關多次重審,卻依然成爲一起冤案;案件的背後,人們該反思什麼?今天的節目我們邀請到中國人民大學的韓玉勝教授一起來關注這些問題。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本欄目記者今天上午從庭審現場發回的報道。
庭審現場報道
記者:這裏是湖北京山縣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九點,備受社會矚目的佘祥林殺妻案將在這裏開庭重審。11年前,佘祥林因爲涉嫌故意殺害自己的妻子張在玉,佘祥林被刑事拘留,繼而,被錯判15年有期徒刑,今天,法律將在這裏還他一個清白。
今天上午開庭後,法官首先宣讀了由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執行書,接着,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原審被告人佘祥林的故意殺人一案中的被害人張在玉是否被殺害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張載玉在離家出走11年以後再次回到家中,根據公安機關對她作出的DNA鑑定,確認她就是原審認定的被害人張在玉本人,故原審判決中檢察機關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能成立。
宣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6項規定,被告人佘祥林無罪。原審被告人在本判決產生法律效力後,依法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閉庭。
主持人:佘祥林在監獄裏服刑11年後又回到法庭,等待法院糾正以前錯誤的判罰,可以說,這是一場很罕見的庭審。韓教授,根據我國法律,案件一般會在什麼情況下再審呢?
韓:像這種案子,實際上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情況。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主持人:那麼對於佘祥林來講,當他妻子重新出現的時候,大家已經知道了事實的真相。那麼今天法庭上的判決對他本人來講,意味着什麼呢?
韓:我們今天改正這種過去曾經作出的錯誤的判決,對他本人來講,是還他一個清白。如果由於我們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生了錯誤的行爲,我們通過承認錯誤,是維護了公正性,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那麼這不僅僅具有個人意義。更重要的是,它對於我們整個司法界乃至在立法的角度來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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