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針對省高院提出的證據中存在的疑點,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這些疑點問題解決了嗎?
何:應當說大部分沒有解決。
疑點依然存在,但案件仍得以開庭重審。1998年,佘祥林殺妻案被移交給京山縣人民法院審理,當年6月,佘祥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再次提出上訴,3個月後上訴被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在當時司法理念正在經歷着一次變革,新刑法於1997年開始正式實施,其中一個重要變化是疑罪從無法律精神的進一步確立。
京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崇德:當時正處在新舊觀念的轉換時期,儘管這個新的刑法已經開始實施了,但是實施的時間還不是太長,大家這種新的觀念還沒有完全形成。在遇到像這樣重大案件的時候,往往用舊的審判觀念來看待問題,就是疑者從有、疑者從輕,是作的有罪推理,儘管也認爲有疑點,但最後還是做除了有罪判決。考慮如果一旦宣告無罪很可能放縱了罪犯。
佘:這真是不可思議。因爲在新刑法公佈以後,還有這種事情,肯定是不可思議。我肯定對法院產生懷疑了,我不是對國家的法律產生懷疑了,我是對地方的執法者產生懷疑了!
1998年,佘祥林被關入沙洋監獄服刑,他把屈辱看做是背上的一口黑鍋。
佘:最大的壓力就是背這個黑鍋。自殺的念頭都有了,但決不能揹着這口黑鍋去死?不是怕死,是不能揹着這個黑鍋去死,死也要清清白白的。
獄中的良好表現使佘祥林得以減刑3年,鐵窗外的油菜花開了又謝,謝了又開,2005年8月佘祥林即將滿刑。
佘:因爲我即將要滿刑了,今年8月12日滿刑。這應該對每一個服刑人員每一個罪犯來說都是盼望已久的事情了。但是我害怕,真的,我很害怕那一天。
記者:自由不是你一直渴望的嗎?
佘:關鍵是清白。
2005年3月28日,已失蹤11年的張在玉重又出現在京山,使佘祥林殺妻案被定爲錯案。4月1日上午,當聽到准許取保候審的通知時,佘祥林奔跑回監舍拿取衣物。在這一刻,他也跑向了他已經守望了11年的清白。
記者:走出監獄的那一刻,你說了什麼?
佘:蒼天有眼。
主持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1月將案件發回重審,原因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直到1998年,這個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並且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對佘祥林的判罰從一審的死刑變成了15年有期徒刑。韓教授,如果說一個刑事案件從死刑改成有期徒刑,這需要什麼樣的依據?
韓:從佘祥林這個案件來看,一審判處死刑,後來改成十五年有期徒刑,這中間他應該具備像自首的情節,或者是立功的表現,或者有其他的足以使我們有理由對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據我們所知,這些都沒有。可以說,地方的做法是有意無意地規避了省高級法院對這個案件的進一步的監督、追蹤。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恐怕省高級法院沒有進一步的追蹤瞭解,也是這個案件成爲錯案的原因之一吧。
主持人:那我們注意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要把死刑複覈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那您覺得爲什麼會有這樣的考慮呢?
韓:因爲各地情況不一樣,各地經濟發展不一樣,各地的習慣、思維方式也有很大的差異,這樣在複覈同一類型的死刑案件的時候,可能掌握的標準會有所不同,而這就造成了執法上的不統一。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收回行使的話,就會用統一的標準、統一的尺度來衡量這個死刑判決究竟是對還是不對。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也是我國強化人權保障的一種做法,一種標誌。
主持人:目前,對這起案件相關的負責人的調查還在進行當中。我們也希望這種錯案少發生,發生以後也能得到及時的糾正。那麼,韓教授,作爲一個公民,在現有的司法體系下,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刑事案件,我們的正當權益一級一級地可以得到那些保障呢?
韓:我們處理刑事案件,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來行使。在行使過程當中,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三個機關的工作應該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如果我的權利的確是受到不公正待遇,受到侵害了,公檢法三個機關又不能很好保護我的權利,我可以向其他相關機關――比如像公安機關有督察部門、有紀檢監察部門,檢察院、法院也有紀檢監察部門。類似這些部門,
有對工作人員工作失職問題的核查、處理的權力。另外,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會或上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自己對案件不同的看法和意見,希望能夠檢查和監督公檢法機關再辦案過程當中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些做法,這也是可以的。
主持人:佘祥林的遭遇讓我們看到,要避免同樣的悲劇再次發生,不僅需要堅定法治理念,更需要堅守每一個執法環節,因爲司法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都關係到當事人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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