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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們的記者瞭解到,當佘祥林冤案的真相大白於天下的時候,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等領導都對案件的進展極大關注,對冤案成因和相關責任人的調查和認定工作正在進行之中。沉冤昭雪後的佘祥林表示,要申請國家賠償。韓教授,根據現行法律,他能得到什麼樣的賠償呢?
韓:1994年,國家頒佈了《國家賠償法》,按照規定,如果受到了錯誤的拘留逮捕造成冤獄,是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具體的賠償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一個賠償標準。應該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工資收入情況取一個平均值,乘以受冤獄的天數而得到一個賠償數額。這個數額,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僅限於由於受冤獄而蒙受的經濟損失,在《國家賠償法》裏,沒有精神賠償和名譽損害賠償。
主持人:11年前的一場庭審使當年28歲的佘祥林成爲了一名罪犯,鋃鐺入獄,11年後,在法律的名義下,這起冤案終被改判,佘祥林得到了他期盼已久的清白。但案件留給人們的思考依然是沉重的。根據我國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中,公檢法三部門之間存在着監督與制約的關係,在這樣一種較爲完善的司法制度下,這起錯案本不該發生。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釀成了這起妻子未死的“殺妻冤案”呢?我們來看一下記者的調查。
佘祥林,湖北省荊門市京山縣雁門口鎮人,被捕前在當地派出所擔任治安巡邏員。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因患有精神分裂症離家出走,妻子的突然失蹤打亂了佘祥林一家的生活,讓他意想不到的是更大的不幸隨之而來。
1994年4月11日,也就是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後的第三個月,當地村民在附近的一個水塘內發現了一具女屍。屍體被發現時已腐爛得面目全非,死者是誰至今仍未能確定。但在當時這具屍體被認定爲是佘祥林妻子的屍體。在無名女屍出現的當天,佘祥林失去了自由,被當地警方監視居住。
記者:我們知道1994年4月11日,當地警方對你採取了強制措施,當時你知道他們爲什麼這麼做嗎?
佘祥林:當時對我宣佈了一件事情,就是我妻子張在玉的屍體找到了。據法醫鑑定是屬於他殺,我是最大的嫌疑對象,要接受他們的調查。
法醫將無名女屍鑑定爲佘祥林的妻子的屍體,主要依據是體貌相似,並沒有進行血型與DNA鑑定。兇案現場也沒有發現佘祥林作案的相關證據,在接受訊問時佘祥林的口供成爲了案件最終定性的關鍵,沒有殺妻的佘祥林供認了自己就是兇手。
記者:你爲什麼明明沒有做過這個事情,卻要承認自己殺妻了呢?
佘祥林:審訊是10天11夜,崩潰了,因爲已經處於休眠狀態了,什麼事情都答應了,什麼都是了?最後你簽字就行了,你只管簽字就可以了,簽了多少字都不清楚,只是不停地簽字。
記者:他們當時要求你承認什麼呢?
佘祥林:承認是我殺死我妻子的,就是要我承認妻子就是我殺的。
記者:那口供上寫的是什麼也不知道嗎?
佘祥林:那是不讓你看的――一直到判死刑都沒有看到的。
在佘祥林的口供材料中,每一頁的簽字都是“以上筆錄我聽過”,而不是“我看過”。在接受詢問的前四天,佘祥林始終都在否認殺害了妻子張在玉,從第五天開始供認自己就是兇手。警方還獲得了一份註明爲犯罪嫌疑人親手繪製的作案線路圖。
記者:我們知道在你的口供材料當中,有一份非常關鍵的證據就是你的作案線路圖。沒有作案怎麼會有線路圖呢?
佘祥林:當時是他們畫的。畫了幾個圈圈,拿了一張紙,他自己掏的筆,讓我畫。因爲我已經好幾天了,我基本上是精神崩潰、神情恍惚了,你要我幹什麼,我就幹什麼?沒有辦法了,求死嘛,一心就想求死?後來我根本沒想到他們會弄出一個線路圖,也根本沒想到它會成爲我殺人的證據,做夢也沒想到。
佘祥林回憶說儘管當時迫不得已簽字供認,但他相信這樣的口供是不會被採信的,法律不會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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