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記者從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獲悉,根據“張衡生案”原告、被告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張衡生的親屬21日上午提出撤銷對湘潭市公安局等4個部門“行政不作爲行爲違法”的行政起訴,張的親屬獲得17萬元賠償。
3月12日,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茶恩寺鎮107國道1723公里路段,衡陽市29歲青年張衡生被人發現死在公路邊。據當地村民反映和警方事後調查,張衡生3月7日晚9時許在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受傷。雖然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湘潭縣交警大隊、湘潭縣公安局茶恩寺派出所、湘潭縣交警大隊二中隊和茶恩寺鎮政府民政所等5家單位相繼接到電話報案,但他們均未能採取得力措施。無助的張衡生最後在傷病和飢寒中悲慘地死去。3月28日,張衡生的家屬向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指控湘潭市公安局、湘潭縣交警大隊、湘潭縣公安局、湘潭縣民政局4個部門“行政不作爲行爲違法”,要求賠償原告人身損害30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通過協調,‘張衡生案’的原告21日上午向法院正式遞交法律文書,同意撤訴。”22日上午,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院長成誠和經辦此案的法院行政庭庭長陳琦告訴記者,像“張衡生案”這類涉及國家賠償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被告雙方可以達成和解。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張衡生的家屬將獲得17萬元的賠償。
之前,湘潭市公安局對在“張衡生事件”中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11名警務人員予以辭退、行政記大過等處分:對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警員朱京燕、湘潭縣交警大隊接警員張羅山給予辭退處理,對湘潭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等單位的另外9名直接或間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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