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24日已提交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昨天,知情人士向記者介紹,“修訂草案增強了對上市公司和券商的監管,特別是規定違規上市公司的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此次修訂最大的亮點是對大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將更嚴格,其中爲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國家將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看到證券法修訂草案具體內容的中國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韓復齡告訴記者,“修訂草案‘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了‘爲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徵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韓復齡說,“原來在一些證券交易中,因上市公司虛假包裝,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如銀廣夏、藍天股份等。現在增加這一規定後,中小投資者權益可得到有效保障。”
保薦人等要承擔連帶責任
韓復齡透露,“修訂草案還對違規上市公司的責任認定進行了修改,改爲‘履行保薦職責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發行人的發起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爲,券商應確保向投資者披露的上市公司財務資料等信息的真實性,以杜絕出現券商和上市公司串謀造假的現象,並對責任的追究做到有法可依。只有這樣纔可能避免四川紅光實業和鄭百文現象的再次發生。”
客戶保證金必須存銀行
韓復齡對記者說,修訂草案不僅首次規定了“交易結算資金全額交付專門的存管機構,單獨立戶管理”外,還明晰了保證金產權的歸屬;設置了保證金與券商資產的破產隔離帶,並確認了保證金債權的優先性。單獨一個賬戶的設立,能夠避免券商挪用客戶閒散資金,從制度上和法規上堵住資金黑洞。
券商資產、負債將有具體指標
另外,記者還了解到,修訂草案對券商淨資本,淨資產與負債之間的比例,淨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如發現指標不符,證監會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證監會將限制券商分配紅利、向高管支付報酬和提供福利,並責令調整其高管人員或限制其權利;對於情況嚴重的,甚至將撤銷對其業務範圍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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