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時35分,備受關注的深圳羅湖公安分局原局長安惠君一案在深圳市中院不公開審理。安惠君身穿紅色囚服出庭。檢方指控其收受下屬及商人賄賂共計210餘萬元。
今天,深圳市檢察院對安惠君起訴的罪名爲受賄罪,而無此前多方關注的性賄賂。此前,檢方曾在接受採訪時稱,性賄賂未納入檢方調查範圍。
據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開始將該案安排在一個僅有二三十個座位的小庭進行,考慮到此案的關注度,後改在可容納一百餘人的第二審判庭進行。今天上午,法院又臨時將法庭改在第二十一審判庭,能容納100多人。
據介紹,由於案件“特殊”,所有進入庭審現場的人只能憑票進入,而進入現場的大多爲深圳公檢法系統的人。深圳及廣州各媒體的記者多被擋在門外。
記者混進現場,發現安惠君身着紅色囚服,她本人與此前公佈的照片相比,要顯得略胖一些。
深圳市口岸管理辦公室原副主任安惠君,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副局長、政委、局長的職務之便,涉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金1000元、電視機兩臺。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賄案中,有15起受賄案中的行賄人是她的下屬。安惠君涉及的另兩起受賄案行賄人均爲商人。
安惠君(女,1955年3月出生,河北省定縣人)簡歷
1993年10月在深圳市羅湖公安分局掛職任副局長
1995年9月羅湖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11月羅湖公安分局局長
1998年3月羅湖區區委常委、區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分局局長
2003年6月深圳市口岸辦副主任(副局級)
2004年10月被“雙規”
2005年1月人大代表資格被罷免
2005年4月被深圳市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罪正式提起公訴
今年4月26日在深圳市受審
新聞背景安惠君案之性賄賂
深圳市檢方人士透露,安惠君個人生活糜爛,甚至接受男警員的性賄賂。
在羅湖政法系統流傳甚廣的說法是: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義,指定年輕英俊的男警員單獨跟隨她外出,其間向英俊下屬作出性暗示。如順其要求,回深圳後將迅速升遷;反之則升職無望,理由是“有待磨練”。
專家說法性賄賂在法律上是空白
清華大學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我國的法律條文對“性賄賂”還沒有專門的定義。關於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三種形式,且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爲財物,“性賄賂”還沒有進入司法程序。
另外,“性賄賂”在《黨紀處分條例》裏也沒明確的規定,不過在關於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行爲的第14章有參照條款。其第151條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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