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提醒:單位隨意變更職工工作崗位屬於違法
你是否在工作中碰到過領導突然給你調換崗位,而新的崗位不合適你,但是又不能拒絕,只好默默地接受調崗。今後,你如果在工作中再遇到類似情況,就可以不必“逆來順受”了。昨日,從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今後用人單位不可隨意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
隨意變更工作崗位屬於違法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的執法人員介紹說,近日,勞動保障監察連續接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投訴,這些單位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在附加條款中規定,因工作需要,甲方(用人單位)有權變更乙方(員工)的工作崗位,乙方不得拒絕,否則甲方有權解除該合同,並拒絕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執法人員表示,這些附加條款中的規定都是違法的。按照《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工作崗位應被視爲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徵得員工的同意後方可變更。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因此,只有在《勞動法》規定的用工自主權範圍內,用人單位纔可以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解除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執法人員還強調,單位員工如果遇到崗位調動問題而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爲《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則應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但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一種不定期的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均有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爲防止用人單位利用不定期勞動合同關係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而由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予補償。如果因此事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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