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建設部等七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峯說,國家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的支持政策基本沒有改變。
劉志峯說,對以自住爲目的普通住房消費,國家一直是支持的,1999年以來陸續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如對個人購買個人自用住宅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個人自建自用住房在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在銷售時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價後的差額計徵營業稅;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等。
從這次稅收政策調整看,主要是調整了營業稅政策,實行優惠政策要求的居住期從一年調整爲兩年。但居民爲了自住而購買的普通住房,一般不會在兩年內轉讓,因此國家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的支持政策基本沒有改變。
但由於過去對什麼是普通自用住房沒有嚴格界定,一些地區在執行中把優惠政策擴大化了。一些不該享受優惠的,甚至連投機投資性購房,也享受了。爲有效抑制投機炒房行爲,《意見》在要求嚴肅稅收政策、嚴格稅收徵管的同時,採取了區別對待的辦法,對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提出了認定標準。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考慮到各地區情況的差異,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其中,對面積和交易價格的規定,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20%。這一標準,爲土地供應、規劃審批、信貸審覈等環節的相關支持政策提供了依據,有利於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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