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一男子與兩妻先後生下11個子女,1998年三名老人相繼去世,只留下位於同福路的一幢老屋。而老人與前妻所生的5名子女卻一直爲這個房子心生怨氣,原來,房子一直被父親與後妻所生的6子女佔有,屢次協商不成,他們將同姓卻不相識的兄妹們告上法庭。
日前,荔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老人與前妻所生的5子女因對父親贍養不夠,只能分得母親佔有的1/3房產,各分得房屋的7/126,後妻所生子女因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對父母的份額都繼承下來,每人分得12/126。
兩撥子女爲遺產房爭上庭
解放初期,李明先後與王林、張紅結爲夫婦,這在當時並不違法。其後,李明與王林生育了子女黎建邦等7人,與張紅生育了子女李勝等5人。從1998年開始,張紅、李明和王林三人先後去世,遺留下廣州市同福東路一幢房屋。購買初期爲20平方米左右的一間木屋,經多次改建後,建築面積變爲95.3578平方米,價值人民幣77001.42元。
三名老人去世後,房產長期由李勝等人佔有,李國樑等人就房屋一事多次協商,要求雙方共同前往有關部門辦理房屋的繼承手續,但均未遂願。
“我們是父母親的合法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父親留下來的房產,他們的行爲已經侵犯了我們的合法繼承權”,抱着這樣的想法,李國樑等5子女將同父異母的6兄妹告上法庭,起訴要求依法繼承老屋。
身份證有誤子女身份真實
被告在庭上,對於原告等人是否是他們父親的子女表示質疑,他們納悶兒地說:“原告這些人我們基本沒有見過,只是聽我們父親說過有這些兄弟姊妹。並且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同一年出生,具體生日卻不是同一天。第三原告與第四原告也是同年出生,生日卻相差一個月,依常理,他們不可能由一母所生。”此外,他們還提出,原告等人從來沒有供養過父母,所以房屋產權應該歸他們所有。
經法院查明,李明與張紅所生的兒子李國樑、女兒李春香在香港進行身份登記時,將年齡報小,二人的實際出生日期並不是身份證上的日期,從出生證上也可以證明二人是李明的子女,因此,子女身份是真實的。
拆成126份被告贍養者多分
案經海珠區法院審理認爲,王林、張紅均爲李明的妻子,李明生前與王林、張紅夫妻關係存續期所買房屋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三人對於訴爭房屋持有相同的份額,各佔1/3的份額。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應當依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三人所遺留財產。張紅是先去世的,其所佔房屋的1/3份額,應由其合法繼承人,也就是李明及李明和張紅所生育的子女繼承,六人分別繼承房產的1/18份額,李明的份額因此爲7/18(1/3+1/18)。
而由於張紅從1962年起就移居香港,每年只有十幾天左右回到廣州,李明生前主要與王林及二人所生子女一起生活,張紅所生子女只會偶爾回去看望一下李明,那麼,可以認爲被告等人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因此依照繼承法相關規定,李明死亡後,屬於李明的7/18份額應由被告等人繼承,他們還可以同時繼承母親王林所佔的1/3份額。
這樣,經最後合算,原告五人繼承房屋產權的7/126,被告六人分別繼承房屋產權的13/126。由於李明和王林之子李華先於李明和王林於1997年因病死亡,其繼承份額13/126份額應由李華的直系血親繼承人代位繼承。(文中當事人系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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