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的社會理想似乎很難實現,和諧社會的理念在房地產領域需要從頭來認識和建構。房地產價格早已不僅是經濟問題、社會問題,它還是一個政治學問題——
“坐地日行八萬裏”,用這句話形容一些城市房地產價格的上漲速度或許有點過分。但是房價上漲相對於老百姓的心理承受力,就不止是八萬裏,恐怕是八十萬裏才恰如其分。
其實,房地產價格早已不僅是經濟問題、社會問題,它還是一個政治學問題,涉及到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問題。大家清楚,房價高漲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在於地方政府的推動。它有追求高GDP的衝動,有收取更多土地出讓金的衝動,有收取更多房地產稅的衝動。
有必要探討一下地方政府的地位。爲了便於敘述,我以直轄市爲例。
根據我國的政治制度:其一,市政府必須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二,作爲隸屬於中央的地方政府,市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這兩點概括起來就是,市政府具有雙重性質:它既要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還要對中央政府負責。
如果我們用地方政府的雙重性質來分析房價高漲,就會發現,這雙重性質都受到扭曲,從而導致房價瘋漲。
第一重扭曲發生在中央和地方之間。中央政府肯定是不希望房子再這麼瘋漲下去。因此,中央政府所持的這個立場客觀上代表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因爲大多數人買不起房。單從學理上分析,地方政府要向中央政府負責,最好的方式是保持與中央一致的立場,採取措施,控制房價。如此,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基本上就是正常的,房地產的價格也應該是正常的。不過,事實並非如此。雖然地方政府也按照中央精神出臺了很多措施,但到現在爲止,實際房價仍然在上漲。由此可見,調控房價的初步措施到現在未見明顯成效。究其原因,在於一些地方政府伸出有形之手,大力託市。當初爲了製造政績,一些地方政府幕後推着房地產價格上漲,形成泡沫;現在爲了保住政績,又要托住房地產價格,不至於讓泡沫破裂。
一個從大多數人利益出發的政策初衷卻沒有能夠實現大多數人的利益,這是什麼原因呢?這實際上涉及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政治運行該怎樣纔是恰當的問題。關鍵是以什麼標準來評價地方官員的政績。地方經濟發展是政績,房價下跌肯定會導致地方經濟發展指標的下滑,這不僅不是政績,而且正好是說明官員能力不足的證據。所以,地方官員是決不願意也決不會讓房價下跌的。
我們需要換一個角度來考慮。如果從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關係角度,或許會出現一種新的可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於地方事務有着更加直接的認識,他們很容易得到相關的數據和信息,也很容易獲知這方面的民意。在此基礎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就此作出相關的決定,交由地方政府執行,這樣的方式或許比中央政府的調控更爲可取。
可惜,現實的情況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事關本地居民基本的住房問題上,幾乎沒有什麼太大的作爲。主要原因是什麼呢?據統計,某直轄市十一屆人代會的八百五十七位代表中,各級領導幹部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七十。其中,局級以上幹部佔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強。從上面的數字我們就可以知道,這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幾乎是同體結構,在代表人民利益監督政府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和不足。由此可見,第二重扭曲就發生在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之間。而第二重扭曲則更爲根本。
爲什麼呢?中央和地方的分權,不僅僅是權力分配,還包括制約權分配。權力分立了,發揮了地方積極性……但是對於地方政府權力的有效制約權沒有分下去。一個非常重要的表現就在於地方人大的作用沒得到發揮。
當一個地方的人大代表中,各類黨政幹部的比例高達70%以上的時候,設置地方人大的制度意義就無法得到充分的體現。因此,應該改變現行地方人大代表的結構比例,使各類黨政幹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到時候我們就會發現,房價降下來其實並沒有那麼難。
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往往和大多數民衆的利益是一致的。要使這一致的利益得到實現,中央政府要善於藉助地方人大的力量來推行自己的政策,讓地方人大對於地方政府的制約權落到實處。所以,最爲關鍵的不是如何評價官員的政績,而是由誰來評價官員的政績。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的政治課題是,如何將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的制約權與地方人大對於地方政府的制約權有效結合起來。
從房地產問題中跳出來,我們發現,很多問題都跟地方政府缺乏來自地方人大的有效制約有關。如國有資產流失,工人下崗;如大搞政績工程,地方政府債臺高築,財政困難;如行政支出龐大,政府採購不明就裏……如果地方人大能夠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上述問題所發生的範圍就會小得多,所造成的不利後果就會輕得多。
經濟決定政治,是至理名言。倒過來說,政治決定經濟,也是至理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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