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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制止醫務人員未經批准外出行醫,杜絕醫生“走穴”行爲,國家衛生部昨日發佈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醫療機構邀請會診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患者主動邀請會診差旅費才由患者承擔。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會診費用將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療機構,而不能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會診醫療機構會診收入必須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覈算。
從今年7月1日起,當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爲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時,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而且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要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要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複收費。屬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屬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差旅費由患者承擔,收費方應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費票據。會診中涉及的治療、手術等收費標準可在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應當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療機構,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的,將由所在醫療機構記入醫師考覈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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