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天,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管理處一定感受到了被媒體盯上之後那種“衆目睽睽”的滋味。就在對湖底防滲工程的科學性和合理進行環評測試、社會各界拭目以待的時候,又爆出了圓明園“湖心島出租”的消息,真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5月17日的《法制早報》報道說,有不少遊客先後登上了圓明園福海中央的一座方圓幾百平方米的小島,並且發現小島一側有一座典雅別緻的古式四合院,便打算前去參觀並拍照留念。可是,到了跟前卻發現一塊“遊人止步”的牌子橫在眼前,原來整個建築多年前已被圓明園管理處出租給了個人。
對圓明園出租湖心島,多數輿論發起詰責。《中國青年報》的評論《誰把圓明園變成了私家花園》說,圓明園一直是被定位爲國家文物保護單位,而《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爲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爲企業資產經營”。因此,出租小島的行爲是在把國家的文物和公益性資產當做單位牟取利益的交換工具。
新華社的評論《圓明園管理應作全方位評價有必要作執法檢查》,結合近期圍繞圓明園管理髮生的一系列新聞風波指出,“圓明園防滲及土地出租給個人合法還是違法?需要加以明確。接二連三的新情況告訴我們,對圓明園這樣一個問題不斷暴露的單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執法檢查,看這裏還有沒有與法律不符的做法。”
《北京青年報》則針對圓明園管理處一名負責人“把島嶼租給個人與出租門臉房沒有本質的區別”的說法,引證專家觀點認爲,圓明園的所有資源屬於國有財產,是一種公共資源,應該爲公共利益服務。目前,管理層將其出租,使得遊人不能上岸參觀,已經造成了對公共利益的破壞。
花園既然是自家的,那麼該怎麼管、不該怎麼管,爲了防滲該搞個什麼樣的工程,爲了增收而把局部當做“門臉房”租出去等等問題,當然是管理者關起門來可以自己拍板的事情。而事實上,圓明園的性質是國家和公衆通過某種社會契約方式託付給相關機構照管的公共資源,說白了,管理者扮演的角色只應是一個應該盡忠職守的“管家”。如果在資產的維護、使用、處置等關鍵問題上,管家能夠拋開所有者的意見不顧而一錘定音,那就是一種角色的錯位、職權的越界。
錯位也好、越界也罷,認識上的偏差,根源恐怕還得從體制和機制上去找。長期以來,像圓明園管理處這樣的國有事業單位,實行的是自收自支制度。在實際運行中,收支等重大事項決策的透明度低,加上大多數事業單位存在的行政化傾向,使他們往往只習慣於服從行政上級領導的垂直管理,而使得本應由社會、輿論等多方面力量構成的監督和約束體系難以到位,已經建立的種種規章也由於這種部門化、行業化的封閉式管理狀況,約束力大打折扣。一個缺乏有效監督和約束的管理者,想不走入“私家花園”的誤區,恐怕也難。
試想,如果不是因爲一位外地來京學者遊園時的偶然一瞥,被指爲“內恥外愚”、在資金使用上也存在不當嫌疑的圓明園防滲工程,又怎麼會浮出水面?如果不是一羣好奇的遊客,湖心島出租的消息可能也不會有多少人知曉;如果不是一批媒體從業者的較真和窮追不捨,圍繞圓明園發生的新聞是否會揭示得如此明白?如果新聞不是發生在首都、在國民心目中具有特殊敏感地位的圓明園,它還能引起如此多的關注嗎?太多的“如果”提醒我們,如果缺乏必要的監督,公共資源被當成“私家花園”的事情,就可能不僅僅止於一個圓明園,也不止於一個旅遊行業或文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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