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廣告公司構成違約
一家廣告公司受組會方委託,與旅行社簽訂意向書,約定由旅行社辦理一個在張家界召開、有200人蔘加的大型會議的相關事宜。雙方約定,如會議未能成行,先期考察費由廣告公司承擔。但是,當此次會議真的“流產”後,廣告公司卻拒絕給付旅行社廣告費。經旅行社提起訴訟後,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於日前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廣告公司給付旅行社考察費11000餘元。
2004年4月9日,廣告公司與某旅行社達成書面合作意向,約定由廣告公司委託旅行社辦理200人赴湖南省張家界舉行會議的相關事宜。爲了保證此次會議的順利舉行,合作意向中擬定,組會方、廣告公司、旅行社三方會前共同派員進行實地考察。廣告公司承諾在團隊未成行的情況下,全部考察費用由該公司承擔。4月12日及13日,組會方派員3人,原告和被告各派員1人,共同前往張家界進行實地考察,費用全部由旅行社先行墊付。
然而考察結束後,這次會議最終未能開成。組會方事後將其考察人員花費的6000元給付被告廣告公司。但廣告公司一直未給付旅行社先期墊付的考察費。
在此情況下,旅行社起訴廣告公司,要求其依照合作意向書載明的條款支付全部考察費用。
廣告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認爲,此項會議業務系三方合作,原告旅行社明知廣告公司僅是業務的介紹方,卻在各方沒有約定收益分配的情況下,即在雙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中要求廣告公司承擔全部考察費用,顯失公平。因此,該廣告公司僅同意承擔爲數一半的考察費用。
法院認爲,原告和被告之間所籤書面合作意向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此,被告方也曾在意向書上蓋章確認。現被告廣告公司雖強調意向書中存在不公平之處,卻未能舉出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所以被告僅同意支付50%的考察費用,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考慮到會前考察人員當中也包括原告方的有關人員,實際發生費用2199元,同時被告方也認可組會方曾給其考察費用6000元。因此法院認爲,對於原告旅行社的訴訟請求,應按照實際情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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