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公司指派外出兌換港幣的出納蔡小姐,因一時疏忽中了“黃牛”的調包計,15萬元人民幣兌成了冥幣。日前,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就上海仲品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訴蔡小姐勞動爭議一案作出判決,原告仲品公司要求蔡小姐賠償人民幣1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去年4月30日,仲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外出考察需要港幣,指派出納蔡小姐將15萬元人民幣兌換成港幣。在兩位同事的陪同下,蔡小姐到浦東張揚路某銀行附近與倒匯的“黃牛”交易。“黃牛”在驗看人民幣真僞後,稱要“回去取港幣”,讓蔡小姐等人原地等候。不料“黃牛”一去便杳無音訊。滿腹疑慮的蔡小姐等人回到公司後,詫異地發現手裏的人民幣已“老母雞變鴨”,除上下兩張百元面額的人民幣外,其餘均爲冥幣。蔡小姐當即報案,然而案子至今未破。公司扣發了蔡小姐當月工資300元、獎金500元。同年5月,蔡小姐被調到前臺做接待員。當月,蔡小姐申請辭職。12月23日,仲品公司向浦東新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今年3月以來,浦東新區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原告和被告就“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爲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展開了激烈爭論。原告仲品公司認爲,作爲出納的蔡小姐在兌換港幣過程中未盡“審慎審查”的義務,應對其過錯行爲負責。而被告蔡小姐認爲,她是受公司指派與“黃牛”兌換港幣的,人民幣被調包的損失應由公司承擔,而且事發後,公司已扣發了她的工資和獎金,雙方的勞動合同也已解除,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蔡小姐兌換港幣的行爲應視爲職務行爲,由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上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因此,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本案蔡小姐兌換港幣是受單位指派,交易過程中爲防意外始終有兩位同事陪同,發現被騙後又及時報警,其在主觀上盡到了義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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