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5月8日,上海市金山區法院對上海市首例“120”延誤急救索賠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金山區一名姓楊的農婦因患急性膽囊炎入住金山區亭林醫院治療,不料在住院過程中病情突然危重,因醫院搶救條件有限,遂撥打“120”急救電話要求轉院治療,當時的時間是6時5分。對方表示,急救車執行任務無法調派,如果情況緊急,可以儘量聯繫。值班醫生一再打電話催促,對方都稱正在聯繫。當晚7時15分,楊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這時,“120”急救車的擔架剛剛趕到手術室門口。
11月5日,楊某家屬7人以“120”延誤急救爲由,向上海市金山區法院起訴,將“120”急救車所屬的上海市金山區醫療救護站告上了法庭,同時索賠死亡賠償金11萬元和精神損失費5萬元。
原告認爲,被告金山區醫療救護站違背公開承諾,延誤出車搶救,造成病人死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則認爲,救護的過程符合操作規範,自己沒有過錯。
據悉,金山區醫療救護站是該區惟一一家救護站,配備了7輛急救車,10名醫生和10名駕駛員,平時4輛車負責24小時值班,其餘3輛車備用。金山區衛生局網站上對於“120”急救服務有公開承諾:3聲鈴響接電,5分鐘出站,35分鐘到達區域內最遠地區。
據瞭解,上海市醫療急救中心“120”急救業務量居全國各城市之首,由於上海人口數量的日益龐大,急救車數量的增加速度趕不上市民對於“120”急救的需求。上海市衛生局曾在2003年10月下發《上海市區縣醫療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設標準》,要求各區縣救護車輛的配備目標應爲每5萬人一輛車,至少要有20輛。由於資金投入等種種原因,目前的救護車配備還達不到這一標準,急救車輛不足在全國也是較爲普遍的問題。
法院認爲,履行法定義務必須在其客觀能力範圍之內,就本案而言,原告求救時,被告所有的值班車輛均在執行急救任務,在原告呼救時也履行了告知義務,故被告主觀上並不存在延誤派車的故意,客觀上也爲救護病人積極調度車輛,在完成其他急救任務後立即到亭林醫院對楊某實施轉院救護,已盡到了客觀能力範圍內的救助義務,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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