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已於5月1日正式實施,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亮點以及實施中將遇到的問題該如何處理,能否有效化解信訪難題?在5月25日北京九洲律師事務所主辦的《信訪條例》實施研討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信訪局陳建生處長說,信訪人要依法信訪,不要採取過激行爲,涉法涉訴案件不屬於政府信訪工作受理事項,應依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研討會上,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行政學院的知名專家,從四川勝泰翔廣告公司(以下簡稱勝泰翔)與北京市法利達廣告中心(以下簡稱法利達)糾紛引發上訪事件入手,以案說法,剖析《信訪條例》。
2002年4月,楊某與葛某、王某(以下簡稱楊、葛、王)三人在成都成立了勝泰翔公司,王爲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9月,王、楊、葛三人一同以公司名義先後交付“質量保證金”90萬元,由王代表勝泰翔與法利達簽署了廣告代理合同。不久,勝泰翔三位股東產生矛盾。
2002年11月,楊僞造勝泰翔董事會記錄和王的簽名,在工商部門將自己變更爲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將王的股份“轉讓”給自己。王知道此事後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於2002年12月對楊採取了強制措施,但後於2003年8月撤案。在楊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王於2003年3月持蓋有勝泰翔原印章的介紹信到法利達公司,要求終止勝泰翔與法利達的合作關係,法利達將90萬元現金退還給王。王出具了收條並代表勝泰翔簽訂了《終止合作協議書》。
2003年5月,楊、葛也向法利達要求退還90萬元“質量保證金”,法利達公司告訴二人,錢已退還給王。之後,楊、葛不斷向法利達索要“他們”的90萬元錢。從2004年年底開始,楊等人不斷在法利達所屬的報社和機關辦公樓前上訪滯留。儘管該機關和報社耐心傾聽楊等人的訴說,對事件做深入細緻的法律分析,建議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並幫助其出謀劃策,但上訪人楊某卻拒絕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依然不斷上訪。
針對此案例,與會的民法專家楊立新及馬俊駒均認爲,從現有證據來看,法利達向勝泰翔股東之一王某的付款行爲應該是合法有效的,此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勝泰翔股東之間的糾紛。即使楊某等其他股東對法利達向王某的付款行爲的有效性有異議,也屬民事糾紛,應該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信訪局陳建生處長及國家行政學院楊偉東教授指出,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範了行政機關接訪的程序,暢通了信訪渠道,給予信訪人很多的權利,同時也規範了信訪人的上訪行爲。《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同時,信訪人反映問題必須到有關國家機關指定受理信訪的地方去反映情況,不能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如果其行爲影響到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及社會秩序,就要依照《信訪條例》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裴廣川認爲,我們是一個追求和諧的社會,也是一個法治社會,國家機關應當給予信訪人充分理解和最大的寬容。但寬容不是沒有限度的,如果信訪人的行爲超越了法律的界線,影響到正常的社會秩序,也會相應地依法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法規檔案: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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