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權威部門透露,近3年來,全國立案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五成以上的大案,三成以上既是大案又是要案的案件,都與組織人事工作違紀、違法行使權力有關,都直接或間接地牽涉到組織人事工作“把關不嚴”、“用人失察”、“監督管理不力”、組織人事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原因。
目前,組織人事職務犯罪呈現犯罪主體的特定性、犯罪行爲的交易性、犯罪形態的多樣性、犯罪行爲的羣發性等特點。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與腐敗,不僅損害了黨和政府組織人事工作的信譽和形象,也是派生其他腐敗與職務犯罪的重要源頭之一。
組織人事職務犯罪呈四大特點
所謂組織人事工作職務犯罪,是指那些具有組織人事工作領導權、經辦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等職能部門的領導者與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買官、賣官,違反國家組織人事工作的管理組織程序、法律、法規,損害國家組織人事管理工作制度與秩序,並觸犯刑法,應受到法律處罰的行爲。我國刑法對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設定了50多個罪名。目前,涉及組織人事工作職務犯罪最多的有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受賄罪、瀆職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尤其是行賄與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三項罪名最爲突出。
據權威部門介紹,當前組織人事工作中職務犯罪可歸納爲四大特點:
一是犯罪主體的特定性。只有那些具有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權、決策權、經辦權的組織人事工作領導者與工作人員,才具備這一犯罪的主體資格。特別是各級黨政一把手、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者、負有班子調整、幹部晉升、幹部考覈、獎懲,機關人員進出等職權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也有同案、派生的主體,包括組織人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朋友,認識組織人事工作機構決策者的其他相關人員,進行介紹賄賂、代收賄賂、包庇犯罪、並從中受益者的行爲人,以從犯的身份成爲該罪的犯罪主體。
二是犯罪行爲的交易性。組織人事工作的職務犯罪,無論是行賄方、受賄方,還是介紹賄賂行爲,現在都是採取商品市場的運作形式與手段,實施“互惠互利”的交易形態。選幹、提幹、調幹,甚至是幹部的獎懲等組織人事工作,都是或先賄後辦、或先辦後賄、或邊賄邊辦,進行等值交易。有的地方已經到了“心照不宣、明碼實價”,且行情不斷看漲。原安徽省阜陽市委祕書長張華琪從1996年至2001年,先後收受95人255次賄賂,總金額高達530萬元人民幣。向張華琪行賄的絕大多數是鄉鎮幹部,主要目的是爲了升官或挪位,張華琪受賄犯罪大部分發生在其擔任潁上縣委書記的3年時間裏。
三是犯罪形態的多樣性。據瞭解,當前組織人事職務犯罪,已經滲透到組織人事工作的許多工作領域、幾乎涉及組織人事工作職務行爲的方方面面。如考試招幹、考覈評職、職務升遷、獎勵懲處、人事交流、幹部培訓、出國考察、子女安排、甚至離職退休、班子調整、擴充編制、部門升格、非領導職務、工資待遇調整等,凡涉及幹部切身利益的組織人事工作,都可能有說情者、行賄者、受賄者,以及介紹賄賂者的情形發生。並且爲了撈錢,一些組織人事工作的決策者,還預設行賄陷阱,無限擴大組織人事工作的“有價資源”。如吉林省原白山市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長李鐵成,在任靖宇縣委書記期間,6年期間調整幹部840人次,全縣平均每個幹部被調整了兩次。向其行賄的均是縣內科局以上的領導幹部,其中縣處級以上幹部行賄就多達33人,幾乎在靖宇縣沒有他受賄的“空白”點,在一個幾萬人的貧困縣,受賄總額達144萬元。他還爲行賄者提供了許多“理由”。李鐵成供認說:“我受賄的途徑,主要是在逢年過節、三個子女結婚、我手術住院、老母親去世等家中的重要日子”,“這樣的日子來送錢物,理由比較充分,形式上也順理成章,話題似乎也很好找”。一些羣衆反映說,這些撈錢幹部一般都有幾多:周遊列國多、生日多、家庭紅白喜事多、自己生病住院多。總而言之,挖空心思尋找斂財之道。
四是犯罪行爲的羣發性。往往是一個廳局級、地市級、縣處級的買官、賣官行爲,會牽連並造成一個系統、一個地區數人、數十人違法犯罪的羣體暴發。會殃及一個系統、一個地區政治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如被中組部通報的遼寧寬甸縣原縣委書記商殿舉賣官案,在該縣的公安、城建、國土、環保、林業、農牧、教育及鄉鎮售出壓頂官帽。先後收受30多人的賄賂621萬元,有十餘名縣處級幹部落馬,受到刑事追究。使全縣各個部門、行業與系統的組織人事制度與幹部政策受到嚴重的破壞,在當地羣衆的心目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黑龍江省原綏化市書記馬德任職期間,市委大院被稱爲“烏紗帽批發部”,小到鄉鎮委書記、鎮長,大到市直各部委一把手的職位都是“明碼標價”。這期間先後接受該市下轄10個縣市半數處級以上幹部、市直50多個部門一把手的賄賂。
案件查處較其他犯罪更艱鉅
組織人事工作中職務犯罪,是在國家改革開放、經濟轉型、體制更新、政企分離、權力下放、建立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發生的。這類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犯罪分子常以表面的“廉潔自律”掩飾犯罪行爲,使這類案件查處較其他犯罪更艱鉅。
許多違法犯罪行爲人,利用了國家的相關法律與政策,往往打着組織人事制度的改革創新、引進科技人才、調整班子年齡知識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等公開合法的旗號,並且在犯罪之前,對組織、幹部、人事政策都做過十分深入的研究,對相關法律有所瞭解。一些犯罪人員,還都經歷了從拒收賄賂到隱蔽收受、再到公開索取的演變過程。他們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學習並蛻變得“聰明”起來。巧立名目、尋機以動。除了個別像原瀋陽市副市長馬向東,留下千元以上的行賄記錄外,現在絕大多數受賄者,都是“來者不拒、來者不記”,以致許多受賄犯罪人員都有鉅額財產說不清來路。爲了留下退路,他們在實施買官、賣官、賄官的犯罪過程中,還預做了較爲完備的幹部選拔、任用的組織手續與程序:預備了僞造的選拔、考覈、民主評議、班子集體討論記錄等檔案。當有關調查訊問來臨,他們都能對其講得十分充足,有理有據。從合法到違法,僅有一字之差,在沒有查到賄賂的證據之前,這些人總是以廉潔自律好乾部、好領導的形象自居,經常在幹部中公開大講反腐防變,在媒體上頻頻“出鏡”,以正視聽。某副市長週六飛澳門狂賭,週一飛回機關向全市處以上幹部講“反腐倡廉”。
組織人事工作中犯罪案件,比其他職務犯罪都難以查證覈實。辦案人員普遍反映這類案件是“阻力大、壓力大、難度廣。”從大量案件訴訟過程中發現:組織人事工作中職務犯罪分子,一般都有一個龐大的、厚厚的保護層。而且,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一時還難以逾越。往往查辦者與被查者,都在同一級組織與體制之中。這個保護層,不僅對被查者有保護作用,對查證者也握有“生殺權”,自己的刀難削自己的把。同時,地方保護、條塊分割,也是一個障礙。還有,負有組織人事工作領導權與經辦權的工作人員,犯罪後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他們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IP技術、信息傳遞,一般情況下都比偵查、審判機關優越,強大。因此,這類案件訴訟時間都比較長,有的一年,有的是數年才能完成相關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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