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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李德朝的父親李茂付(中)悲傷過度,幾乎暈厥 |
昨日上午10時45分,敦煌市人民醫院太平間傳出一陣哭喊聲。看到一雙與自己一樣的大腳,並都是“平腳板”,李茂付終於相信躺在冰棺裏的孩子就是自己的孩子李德朝。經過與機場方面的電話交涉,下午4時左右,李茂付等三人與機場方面在一個小旅館談判。機場黨委潘書記和機場派出所的莊所長代表機場方面談判,稱李德朝是非法進入。李茂堯代表家屬提出5點意見:賠償李德朝16年來的撫養費;支付父母養老費;支付死者安葬費;前來處理此事的差旅費;在雙方未達成協議之前,李德朝的屍體不能火化。機場方面記下要求後,沒有表態。在昨天的談判中,李茂付沒有提出具體的賠償金額。
北京律師願免費打官司
昨日上午,北京律協航空法專業委員會祕書長、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包頭空難地面賠償案張起淮與記者電話聯繫,表示願意免費爲李茂付打官司。隨後,本報記者就本事故折射的問題與其進行了深度對話。
記者:對於這次墜機事件,你有什麼看法?
張起淮:在安保措施非常嚴密的機場,本應萬無一失,可是發生如此荒誕事件實在讓人吃驚,孩子的好奇和無知絕不是導致此次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記者:您認爲這種事故出現的主要原因是什麼?是偶然事件嗎?
張起淮:本起事故絕對不是偶然事故。機場是在衆多保安人員以及諸多先進儀器設備嚴密保護之下,根據相關飛行程序,飛機起飛前也應嚴格檢查,本次事故並非是無法預料的事故,從中充分反映出民航業發展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記者:如何評價此事?
張起淮:在民航業飛速發展的今天,安全已經成爲阻礙該行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對於私自藏身飛機起落架艙內,後在飛機飛行中墜機引發的事故,沒有引起民航業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針對空難與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有強調客觀原因的藉口,但少年鑽入起落架艙內,飛機起飛後造成該少年墜地死亡的事故,航空公司及機場是完全可以避免、制止的。
記者: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張起淮:東航是飛機的使用者是第一責任人。敦煌機場也應爲主要責任人,機場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規定,雖然少年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但該條例只是行政規章,其也只能負相應行政責任,並不能因此免除東航公司及敦煌機場的民事賠償責任。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範圍並不包括少年因玩耍進入飛行器。因此,本次事故中,該少年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其法定監護人只能負非常次要的責任。
記者:關於機場方面公開稱拒絕賠償,你如何看?
張起淮:機場拒絕賠償無法律依據。
記者:哪些法律適合本事件?
張起淮:對本次事故責任承擔主體可適用《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針對索賠數額可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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