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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議被判無效買房人損失由丈夫承擔
一對夫妻感情不和,丈夫便在妻子回老家期間,將婚房賣給他人,由此引發糾紛,夫妻對簿公堂。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認爲訴爭婚房應爲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賣房,侵害了妻子作爲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此一審判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洪晶(化名)與杜峯(化名)於1996年登記結婚,婚後居住在河北區大江路一房屋內,此房是杜峯承租的企業產。2000年3月,杜峯購買了該房的產權。近年來,洪晶和杜峯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並於2003年7月分居。其後,杜峯曾起訴離婚,但又撤訴。2004年9月,在洪晶回外地老家期間,杜峯將所住的房屋賣給了江偉(化名)。2004年10月,洪晶回津後方知婚房被賣,因此提起訴訟,將丈夫和買房人江偉同時列爲被告,要求法院確認二被告間的買賣關係無效;將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仍恢復到杜峯名下,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杜峯承擔。
成訟後,經法院詢問,杜峯出示了其與江偉所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並陳述賣房款爲6.8萬元,且大部分已被花掉。對賣房款,洪晶認爲與房屋的實際市場價格相差巨大,遂向法院提出評估申請。經法院委託本市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訴爭房屋做了評估,評估值爲10萬餘元。隨後,在原告洪晶申請並提供擔保下,法院將無人居住的訴爭房查封。
法庭上,被告杜峯辯稱,他曾將賣房之事告訴過洪晶,2004年9月,因急需用錢他便將房屋賣給了江偉,實得房款12萬餘元,但所得款已用於母親治病等開銷,只剩下了4萬餘元。關於江偉買房一事,杜峯認爲江偉已經支付了相應價款,江偉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他們之間的買賣行爲應有效。杜峯並提出房屋系其單位的福利分房,只有購買產權的部分費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被告人江偉在庭審中稱,在買賣過程中,他並不知道杜峯夫妻之間有矛盾,並認爲杜峯夫妻有合謀欺騙的嫌疑,故不同意原告訴請。而江偉在開庭期間也道出了一個“隱情”。杜、江二人先通過中介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房價爲12萬元,但兩人一同辦理過戶時,爲了少交過戶費,就又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該協議載明房價爲6.8萬元,隨後江偉交了過戶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爲,洪晶和杜峯是夫妻關係,訴爭房系被告杜峯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該房屋的權屬證書雖登記在杜峯名下,但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時,雙方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而案件中,被告杜峯在夫妻間存在矛盾且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屬於夫妻重要財產的婚房賣予他人,不僅侵害了原告作爲訴爭房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更是造成原告無家可歸的後果。另在房屋買賣過程中,二被告爲了少付過戶費,惡意串通、虛構房屋買賣協議的行爲損害了國家利益。據以上理由,法院認爲二被告的買賣行爲應被認定爲無效。由於杜峯在賣房時故意隱瞞原告不知情及夫妻有矛盾的事實,致使江偉買房後難以實際享有買房人的權利,因此給江偉造成的損失應由杜峯全部承擔。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訴爭房的所有權變更至被告杜峯名下,過戶費由杜峯承擔;被告江偉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將房屋騰交給原告夫婦,同時,杜峯將買房款、過戶費等返還江偉,並給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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