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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務行爲自行擔責
法院判該工作人員返還客戶過戶費
在置換房屋中,一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擅自收費並許諾爲客戶辦理過戶手續,但其後過戶一事未辦成,客戶遂訴至法院,不僅要求該工作人員返還其所交納的費用,還要求中介公司一同擔責。河東法院審理後認爲,該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爲非職務行爲,應自行承擔責任,遂判令返還該客戶4600元。
2004年9月20日,曹某委託其女兒將自己承租的公產房經一中介公司與他人簽訂置換合同,約定曹某以18萬元取得對方承租之房的承租權,同時約定雙方自行過戶。事後,曹某欲購買產權,該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宋某得知這一訊息後,稱其可以辦理,並收取了曹某過戶費5000元,其中400元用於辦理律師見證。其後,宋某未辦成相關手續,而其餘的4600元也未退還給曹某。爲此,曹某訴至法院,將該中介公司列爲被告,將宋某列爲第三人,要求二者共同返還該筆款項。
對此訴請,中介公司辯稱,宋某收取曹某過戶費屬個人行爲,因置換合同已經約定由置換雙方自行辦理過戶,所以宋某收取曹某過戶費的行爲是非職務行爲,應由宋某自行承擔責任。宋某則稱,中介公司明知他給曹某辦理過戶並收取了過戶費,但未提出反對,應屬默示認可,因此應由中介公司擔責。
在全面查清案情的基礎上,法院認爲,宋某在爲曹某辦理房屋置換提供中介服務中,應嚴格依職權提供服務。置換合同中明確過戶由置換雙方自行辦理,宋某卻收取了曹某過戶費,此行爲顯系非職務行爲,且宋某收取該款後未交與所在公司。在宋某未爲曹某購買產權的情況下,再佔有該款顯屬不當得利,故曹某要求其返還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於宋某所稱當時款項是其同事代爲收取、公司知悉情況,應認爲是公司默示認可的抗辯理由,法院認爲宋某同事僅是爲其代收款且事後也交與宋某,故不予支持。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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