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甕中捉鱉”儘管只有四個字,卻是涵蓋着整整一個反腐敗複雜工程的實施,其難度、其複雜性非同一般。
在黨中央領導下,各地強力反腐,貪官污吏們受到強大的心理震懾,這也是近年腐敗官員外逃的原因之一。貪官大多形成網絡化狀態,往往產生一人倒下,一批人要逃的現象。反腐敗任重道遠。可以肯定的是,貪官們的危機將越來越大,他們付出的代價也將日益增加。
近日,就緝拿外逃腐敗官員的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中紀委特約研究員邵道生。
記者:在中國的反腐敗鬥爭中,有些人的姓名具有符號性質。比如,使用槍支自殺的原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被處決的“天下第一祕”河北的李真,第一個被處決的副省級幹部胡長清,被處決的至今職位最高的成克傑。在今天,“外逃官員”也已經是一個腐敗符號。有的人能夠在仕途上邊幹邊貪、邊貪邊升、邊升邊逃,而且果真外逃成功。根據媒體披露,這樣的腐敗官員早已將貪污的鉅額財產轉移國外,爲以後的外逃生涯作生存基礎。如是的貪污經歷和升職過程,竟是兩條不悖的並行線。
外逃官員當然對自己進行了刻意的包裝和隱瞞。然而,老百姓要問,腐敗官員貪污數字超過數億元,這就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其間就一點漏洞也沒有出現,一條線索都沒有暴露過嗎?真的是那麼難以發現嗎?究竟是什麼在阻礙甚至阻擋對於這些外逃官員的及早揭露?這些人物外逃成功如此嚴峻的政治現實,對於我們執政黨的幹部使用制度和監察制度,在提示着什麼樣的嚴重警告?
邵道生:誠如你所說,外逃官員的確具有“符號性質”的意義。爲什麼?據我的研究,外逃官員腐敗案真還有點不同於王寶森、李真、胡長清、成克傑等腐敗案,後者都是在國內被抓住了,並且都已經受到嚴懲。“叛逃性腐敗案”有它的特點,其性質更爲惡劣,這類腐敗案的危害、影響更大。
爲什麼說外逃官員腐敗案是“叛逃性腐敗案”?就是因爲這類腐敗分子是“真正的盜竊國家財富的國賊”,儘管這樣的人披的是共產黨的外衣,然而壓根兒就不是共產黨人,亦根本不是共產黨的“同路人”,而是始終包藏竊取國家財產禍心、處心積慮地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攫取人民財富、早就是有計劃、有預謀地將腐敗財產轉移他國,一有“風吹草動”就逃往他國,徹底背叛祖國,背叛人民。
案值爲數億元“叛逃性腐敗案”的暴露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什麼原因呢?與以下幾個特點有關:(1)這是一個“以某個高層官員爲頭子的集團性腐敗案”,都是一些位高權重的“實權派”,無人敢監督、能監督;(2)採用“利益均沾原則”,將“腐敗集團”內的人的口封得死死的;(3)上有厲害的“保護傘”,因而普通幹部對其的監督、揭發統統都被“權力性封殺”;(4)“集團性腐敗案”往往帶有家族性特點,帶有“血緣性”,因而其“結構”更緊密,更難破;(5)“集團性腐敗案”的“關係網”非常厲害,甚至一直延伸到反腐敗機構的上層,因而上層還來不及動手,這些腐敗官員往往就能拖家帶口出境叛逃他國了。
總之,腐敗官員的“叛逃性腐敗案”,值得總結的還有很多,我可以這麼說,總有一天其中的一些人會被緝拿歸案,其中還有許多“謎”將被解開,在當地官場還可能引發一場“官場地震”。
記者:在中國反腐敗的鬥爭中,從某一個人的貪污受賄,已經發展到出現了“非法集團利益”的羣體犯罪現象。權力強勢牟利,班子集體尋租,這樣的案例已經越來越多。有的案件牽涉到各級幹部數十人,自殺的有之,被判刑的有之。在當代的中國,在我們努力發展經濟的初級階段,難道這樣的“非法集團利益”犯罪真是很難避免,以至貪貪相護最後形成一道“醜陋的風景”嗎?
邵道生:你說的一點都不錯。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的腐敗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即已經由“單個性權力腐敗”發展成“集團性權力腐敗”,因而以“第一把手”爲首的“串案”、“窩案”成爲反腐敗鬥爭中最主要的特點。因爲從那時起,中國的腐敗已經從“商品流量性腐敗”向“資本存量性腐敗”轉變,仔細觀察一下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後所揭露出來的腐敗大案、要案,都是與以下幾個領域中的腐敗有關:(1)“農村圈地運動”中的腐敗;(2)國有企業所謂“改制”中的腐敗;(3)城市拆遷中的腐敗;(4)大型工程中的腐敗;(5)城市開發區中的腐敗;(6)位高權重的賣官買官腐敗等等。
根據筆者的研究:這些腐敗案(除了第六種之外)離開了以下條件是無論如何不行的:(1)只靠一個人的腐敗無論如何不行的;(2)沒有位高權重的“第一把手”參與是無論如何不行的,(3)沒有幾個“關鍵部門”的“大聯合”是無論如何不行的,(4)沒有“大資金”輸入的“權錢交易”是無論如何不行的。這幾個特點一“結合”,就有了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權力資本腐敗”現象。它的出現,將中國的腐敗推到了一個新的臺階、新的水平。
這種腐敗形態必然會出現你所說的“非法集團利益”,也就是我過去文章中反覆強調的“腐敗利益集團”,也就會產生你所說的一道“貪貪相護”的“醜陋的風景”。
在當代的中國,在我們努力發展經濟的初級階段,難道這樣的“非法集團利益”犯罪真是難以避免的嗎?你的這個問題問得好,我的看法是:在“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與“腐敗利益集團”之間只存在“可能性”的關係,並無必然聯繫,然而當權力失控、權力失去監督、權力發生膨脹並絕對化的情況下將這種“可能性”轉化成了“現實性”。上世紀90年代之後,很多地方和單位在經濟大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權力絕對化傾向,因而有一些地方、領域、部門“腐敗利益集團”就形成了,發展了。
記者:商務部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外逃官員多達數千人,攜走資金也有數百億美元。而我們能夠將其捕獲、引渡的人數,屈指可數。如是巨大的數字反差在告誡我們,應該使用什麼樣的方法和努力,在最大程度上將這些已經被察覺到問題的腐敗官員,堅決而且成功地“堵截”在國內,爭取在國內就“解決”問題?
邵道生:一般來說,所公佈的數字都要小於實際發生數,但是,即便如此,在外逃的和被抓捕、引渡之間的落差是巨大的。爲什麼會發生這樣的現象,我想大致有以下這些原因:(1)這些外逃的貪官一般都是“高智商”的,他們巧妙安排的外逃時間一般準備至少要用一年以上的時間,對此,我們是缺乏各種準備的;(2)貪官們選擇逃往目的地的一個“基本標準”:即他們的出逃地是一些沒有和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對此,真讓我們有點不怎麼好辦;(3)腐敗官員在外逃之前已經做了各種準備:“假的真護照”和大量的腐敗金子,使他們有條件在非移民國家(甚至在深山老林)藏匿起來;(4)國家國情不一樣,腐敗分子利用當地的國情來與我們的國情展開“合法的鬥爭”,賴昌星腐敗案即是如此;(5)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還沒有能適應新的情況進行“審時度勢的修改”,如國際通行的“死刑不引渡”原則和“雙重歸罪”原則,我們就帶有明顯的滯後性;(6)國內現行制度中特別是金融制度中還存在大量的漏洞,因而腐敗官員能輕而易舉攜帶鉅額金錢出逃。
所以,我非常同意我們的一些學者提出的:與其“亡羊補牢”倒不如“甕中捉鱉”。不過,這個“甕中捉鱉”儘管只有四個字,卻是涵蓋着整整一個反腐敗複雜工程的實施,其難度、其複雜性非同一般。對此,針對貪官外逃的“聚斂財產、海外安家、資產轉移、擇機出逃”等幾個基本程式,認爲可以採取以下幾條措施:(1)不讓權勢官員“插手”大型工程領域,這樣做的目的是讓他們遠離“金錢源”;(2)狠抓金融系統的反腐敗鬥爭和金融制度建設,做到像聯合國的高官一樣,權很大,卻是一分錢都拿不到;(3)“注意”、“留神”問題型高級領導幹部的“海外子女”和“海外夫人”的動向(如子女留學、親屬移民、開辦海外公司等等),尤其是“注意”、“留神”問題型高級領導幹部的出國護照的管理問題;(4)儘快地、再次地將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列入法制建設範疇;(5)儘快制訂《反洗錢法》,當前要狠狠打擊“地下錢莊”;(6)加快與他國的引渡問題的雙邊談判;(7)如何使國內法律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兼容匹配,如何彌補刑法與該公約的距離,亦是我們社會必須加快建設、考慮的重要內容。
記者:腐敗外逃官員,引動和“造就”了中國互聯網使用歷史上的一個發明,就是當地羣衆在網絡上建立了“民間研究腐敗官員外逃現象專題網站”,在浙江,就有一個被譽爲“中國第一個爲外逃官員設立的網站”。這個現象,是中國老百姓強烈義憤情緒與現代高科技技術相結合的產物。
這個“爲在逃貪官”建立的網站,也是具有符號意義的。在中國的反腐敗鬥爭當中,除去表達民衆情緒,互聯網還具有什麼樣的實際作用?
邵道生:“民間研究腐敗官員外逃現象專題網站”的出現時間尚短,沒有作專門的研究,是不是具有“符號意義”,還不能確定,但是,它的出現至少說明以下幾點:(1)在當地民間對這樣的腐敗官員外逃事件具有極大的仇恨,即你所說的“強烈義憤情緒”,“專題網站”因而能“聞”之而動;(2)對當地官場的反腐敗決心和作爲至少存在某種“不信任”,想從民間找到更多的、更有力的反腐敗線索;(3)民間肯定相信,這樣的外逃官員的腐敗案遠遠沒有完,,腐敗官員被緝拿回國,整個腐敗案將被揭示的“好戲”還在後頭等着,當地人民以“民間網站”形式等着腐敗官員的“歸來”。所以,從目前看來“民間研究腐敗官員外逃現象專題網站”的出現是很有積極意義的。
關於“互聯網”在中國的反腐敗鬥爭當中具有什麼樣的實際作用?我想,“互聯網”肯定不僅僅是“表達民衆情緒”的作用?根據筆者對它的研究,“互聯網”在中國的反腐敗鬥爭至少還具有以下幾個功能:(1)能打破“地方腐敗保護主義”的封鎖,一個地方行政長官可以用權力封鎖當地的震驚全國的腐敗案件,然而它封鎖不了超越時空的“互聯網”對腐敗的揭露功能、批判功能,從這一意義上看,“互聯網”彌補了當今體制中的一些缺陷和不足;(2)民間中存在的一種潛伏着的、天然的、巨大的反腐敗能量會因某件腐敗案件的揭發而激發出來,因而在短時期內能迅速形成一股反腐敗的氣勢和力量,迅速形成一股爲腐敗分子恐懼的威懾力量;(3)“互聯網”縮短了普通老百姓與最高層之間的距離,中央領導能從“互聯網”迅速瞭解到廣大人民對反腐敗的看法、意見,是另一種形式的“大參考”;(4)能爲千萬個像我這樣關心反腐敗鬥爭的“業餘反腐敗理論愛好者”提供一塊輿論平臺,將自己的聰明才智貢獻給中國的反腐敗事業;(5)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可以從千萬公民在“互聯網”表達的反腐敗聲音中,集思廣益,充分吸收全民的反腐敗智慧,及時地調整反腐敗政策。總之,“互聯網”在中國的反腐敗鬥爭中是可以大有作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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