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今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爲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這是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出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
認定勞動關係可參照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