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中國商業聯合會獲悉,本月對各類商業領域內存在的“霸王條款”的治理工作將率先在零售市場展開。爲此,商業聯合會與零售商業行業協會就零售市場上的“霸王條款”各自作出解釋。最終,中國商業聯合會表示,對於經過爭議後,判定爲不平等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零售行業的“霸王條款”應當堅決予以修改或者摒棄。據悉,近日予以修正後的這些不平等條款通過主管部門審議後,將進行全面的公佈。同時,本市商業部門近期也將就零售商自定的“商品退換貨規定”、“存包須知”條款等與本市商家進行商討。
退貨天數不能由商家自己定
據悉,此次中國商業聯合會與零售商業行業協會就零售市場“霸王條款”的爭議包括,一些商場在“商品退換貨規定”中規定:煙、酒、化妝品、書、磁帶、
CD、VCD、電池、膠捲、內衣及貼身衣物、燈泡、洗滌用品、手錶等商品不能退換及購買日期超過30天的商品不能退換。零售商業行業協會表示,對於沒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法律沒有規定商家必須退貨,消費者單方面提出退貨,違反了雙方的買賣合同,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此,商業聯合會判定,對於確實不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商家確實沒有必須退貨的義務,但對於日期超過的天數,如果商家強行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有商場在其“商品退換貨規定”中規定:顧客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對所購商品不滿意可退貨,退貨商品的價格如遇價格調整,按低價退貨。零售商業行業協會表示:對沒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商家有權按照其承諾來處理。對此,商業聯合會判定,對於不滿意可退貨的商品,價格發生變化時,應由零售商與消費者協商解決,而不應該由商家一方面對價格作出認定。
存包須知存在“霸王條款”
有商場在其“存包須知”中規定:寄物櫃屬於服務性質,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零售商業行業協會表示:大部分商家的寄存櫃是免費服務的,並未訂立《保管合同》。商業聯合會判定,商家既然增設存包服務,服務本身就成爲了一種責任,所以“存包須知”中規定,寄物櫃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應該屬於“霸王條款”。有商場在其“存包須知”中規定:“本商場保留對本‘存包須知’的最終解釋權”。零售商業行業協會表示:雙方並未訂立《保管合同》,“存包須知”不屬於合同條款。對此,商業聯合會判定,商家對最終解釋權的限定,以偏概全,往往在解釋時不利於消費者權利的維護,商家享有“最終解釋權”的說法屬於“霸王條款”。
“返券”附加條件屬價格欺詐
此外,零售商業行業協會還與商業聯合會就商場促銷“返券”活動中的“霸王條款”進行了討論。最終,商業聯合會認爲,商場、超市的“返券”活動中存在的價格欺詐通常包括有以下三種:一是虛構原價格,同一件商品在返券促銷前後的價格有所不同,商家提高了商品的價格,一般情況下,服裝、鞋帽等商品容易出現此類問題;二是對於返券的條件沒有進行明示,對於贈送的東西沒有更多的說明,比如:贈送的食品已經超過了保質期等;三是購買商品返券時有更多的附加條件,比如返回的券有的需要分樓層、分月份使用等,這些附加條件都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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