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攝錄機動車違章行爲並進行處罰違背了公平透明的原則,也不利於及時糾正違章行爲。在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日前舉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立法聽證會上,一些聽證發言人對攝錄機動車違章行爲的處罰程序提出了異議。
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草案)》經過審議後,通過地方媒體向社會公示,徵求社會各方意見。期間市民通過信函、電話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許多意見和建議,其中對機動車和駕駛員“落戶”管理和攝錄機動車違章行爲的處罰程序等問題意見集中。
在15日下午的聽證會上,市民代表認爲,利用“電子警察”攝錄違章機動車降低了管理成本,同時也對駕駛員起到了威懾作用,促使他們形成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意識。但是,執法目的在於糾正違法行爲和阻止違法行爲的再次發生,這種非現場執法的方式不能達到維護交通秩序的目的。甚至在一些交通混亂的地方,有便衣警察躲在暗處攝錄而聽任交通混亂下去,不符合陽光執法的原則。
另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必須履行告知義務,被處理者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力。但市民代表提出,現在只有駕駛員自己主動查詢才能瞭解到是否被攝錄。另外,處罰的力度應該與違章情節掛鉤,可實際上每次攝錄罰款都是最高限的200元。還有代表提出,由於是數碼設備攝錄,這就給個別人造假提供了可能。
參加聽證會的代表們提出,在目前市民缺乏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和警力不足的情況下,使用電子警察有可取之處,但相關配套措施一定要完善,防止被經濟利益驅使設置執法陷阱和惡意執法。希望北京“杜寶良事件”再不會發生。
據瞭解,天津市人大將根據聽證發言人的意見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使之更合理、更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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