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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爲:物業不負保管義務,因業主交納的是車輛佔地費
汽車存在自家小區的固定車位上,汽車丟失後業主宮某狀告小區卻沒得到賠償,原因是物業收取的是車輛佔地費而非保管費。近日,南開區法院對這起“小區內丟車案”作出判決,判令小區物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家住南開區某小區的宮某訴稱,自2003年2月起,他將華利小客車停放在物業設置在小區內的停車場裏,一直按期交費。2003年7月11日,他發現停在停車場內的汽車丟失,於是將物業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5萬元。
庭上,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原告雖然按期交費,但他交納的只是車輛的佔地費,而非被告爲其保管的費用,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車位協議書也標明被告爲其提供車位,而非保管。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當初簽訂的地面機動車停放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據此斷定被告僅爲原告提供了停放車輛的場地,雙方並未形成保管合同關係。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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