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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者“遺腹子”獲鉅額賠償
法院依法維護弱者權利死者家屬獲賠46萬餘元
一場車禍奪走了男青年陳某的生命,他身懷六甲的妻子和59歲的母親因此將責任方告上法庭。庭審中,對方律師以陳母有勞動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扶養人條件爲由,申請法院對陳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近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經審理維護了弱者的合法權益,判令駁回對方律師的鑑定請求,認定陳母爲被扶養人,同時確認了遺腹子的被撫養人地位,一併判決賠償。
去年5月10日,天津市開發區東海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劉某與周某駕駛的兩輛河北牌照大貨車相撞,造成劉某車上的乘車人陳某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各方就賠償數額爭執不下,陳某的妻子和母親於是將肇事司機、車主和保險公司等責任方一併告上法庭。
審理中,被告方對事故情況並無異議,但對陳某扶養人的賠償要求提出不同見解,認爲陳母雖年近六旬,但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勞動能力並且無生活來源的扶養人條件,因此提出要求法院對陳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院觀點
對此,審判長張波指出,法律規定的勞動能力應指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並以此爲生活來源的能力,而非從事一般性日常家務活動的勞動能力。國家規定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5週歲。陳母現年59歲,是家庭婦女,無專業技能,其所在街道已出具了她無生活來源的證明,故陳母符合被扶養人的法定要件。
陳某之子在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對此,法官指出雖然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未出生的胎兒屬於被撫養人範疇,但我國《繼承法》中已有爲胎兒保存繼承份額的法條,且孩子出生後對其進行撫養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據此,法院確認其被撫養人的地位,最終判決肇事司機及車主向死者家屬賠償各類損失共計461401.53元。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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