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認爲營業員保管不力索賠
賣首飾賣丟得擔責
刑事案件偵破後營業員可另案追索
“顧客”左挑右選,珠寶櫃檯的營業員於是將數條項鍊拿出櫃檯,但生意最終還是沒有做成。待“顧客”走後,營業員才發現竟有9件鉑金首飾丟失。後雖報警但未破案。日前,珠寶櫃檯的業主將當時當櫃的兩名營業員告上法庭索賠。天津市河北區法院經審理後一審支持了業主的訴請。
馮某在本市河北區一家超市內有一個珠寶專櫃,僱用了兩名女營業員爲其銷售鉑金飾品。今年2月26日,兩名女營業員在接待“顧客”挑選鉑金項鍊和項墜時,因“顧客”挑來揀去,於是先後將數條鉑金項鍊等飾品拿給“顧客”挑選。但“顧客”挑選後沒有購買便走了,而待“顧客”走後,馮某發現丟失了7條鉑金項鍊和2個鉑金項墜。隨後,一名女營業員立即報警,並在公安機關備案。但案件一直沒有偵破。
爲挽回損失,馮某將櫃檯營業員黃某和杜某告上法庭,按丟失貨品的售價索賠1.5萬餘元。馮某認爲,二被告管理失職,違反規定,致使貨品丟失,應當負賠償責任。
法庭上,被告黃某雖對丟失項鍊、項墜一事無異議,但辯稱她已向公安機關報警,應先刑事後民事,並稱珠寶櫃檯的監控設施不健全,影響了破案。同時黃某提出自己並不是保管員,沒有義務看管物品,故不同意賠償。另一被告杜某稱當時是黃某先接待客人看項鍊的,發現有貨品丟失後,也是黃某報的警。
法院在審理此起糾紛中查明,原告對僱用的員工制定了“員工管理制度及規範”,其中規定:珠寶貨品屬貴重貨品,在銷售中給顧客每次拿一件,如需比較多不能超過兩件。在銷售中櫃檯貨品丟失,當櫃人按銷售價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是僱用關係,僱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應遵循僱主的合法規章制度,應對僱主物品盡銷售、保管義務,如違反規章制度,不盡看管義務,造成僱主物品丟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二被告違反原告制定的銷售規定,沒有盡到看管義務,造成貨品丟失,應承擔過錯責任,故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但賠償金額應按進價標準爲宜。對於被告黃某提出的先刑事後民事、應終止審理的主張,因於法有悖,不予支持。如刑事案件告破,被告可另案向作案人追索。對於被告所稱的監控設施不健全的主張,因其與丟失珠寶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也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審判處二被告分別給付原告賠償金人民幣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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