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譽爲“金融皇后”“股神”的於湖,在許多人眼裏是股票、期貨操盤高手。這個今年53歲的北京退休工人在短短7年內詐騙180餘人1600餘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日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於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據介紹,2003年春節後,白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於湖。當時在場的人都說於湖做證券投資、個人理財非常成功,好幾百名股民都受益了。第二天,白某應邀到於湖家做客,於湖對白某說自己一週能賺一輛桑塔納,十餘天賺一棟樓房,回報率很高。白某得知保本還每月返1%利息,就陸續將妻子下崗買斷工齡的5萬元及自己和家裏其他人的5萬元交給了於湖。後卻只收到7500元的利息,其餘均損失了。其實,白某隻是諸多上當受騙人中的一個。
法院查明,於湖於1997年至2003年12月間,以通過證券、期貨交易爲他人理財爲名,謊稱集資無風險,允諾給付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非法集資,騙取胡某、李某等180餘人集資款共計1600餘萬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其贓款52萬餘元和汽車等款物。案件審理期間,其家屬幫助退賠20萬元,另有部分參與集資人員將其給付的利息退交法院。
於湖供述,從1997年開始收取他人資金幫炒股,後來掙錢了,找自己的人就多了。當時她付的利息是120%,之後股市下跌不好做了,利潤就越來越低。從2001年開始,自己再沒買過股票,但付投資人利息。因爲股市下跌前給自己錢做股票的人找自己要錢,自己當時沒有錢,所以就繼續收取其他人的投資款還要錢的人。爲了讓投資人相信,自己還專門與投資者簽了零風險合同。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於湖虛構集資用途,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衆非法集資,其行爲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給集資羣衆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依法應予懲處。鑑於案件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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