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入夏季以來,天津市部分企業實行“錯峯限電”制度,調整了工作時間,延長了部分工作日的工作時間。針對上述情況,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天提醒各用人單位,企業不得擅自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如確實需要勞動者加班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同時,應支付職工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體力勞動崗位,每日工作也不得超過11小時。
每月加班累計不超36小時
據介紹,用人單位應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加班應支付150%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對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對於生產工藝流程不能中斷,需24小時連續作業的崗位,用人單位應實行多班工作制,如實行“四班三運轉”等辦法,禁止“兩班”連續輪流作業。
特殊工種工作制可不定時
用人單位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無法按標準衡量工作時間的職工;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行業的部分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重體力工作每日不超11小時
對於符合條件,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中註明工時制度的種類,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同時,用人單位要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任務的完成。
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對從事三級以上(含三級)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週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高溫作業應調整工作時段
用人單位應該合理安排勞動時間,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和勞動強度,特別要保證其睡眠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建議一些高溫作業企業,最好錯開中午最熱的時段,可以將工作時間調整爲早上6時至10時和下午3時至晚7時,避開高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