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
爲獲取口供,河南省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安成文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打耳光、戴腳鐐、腳踢、敲打腳面等方法刑訊逼供。6月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刑訊逼供罪判處上訴人安成文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12月,許昌市農民魏紅周夥同他人在河南省民權縣縣城以非法手段佔有童愛華現金1950元。2002年1月24日上午9時許,魏紅周和他姐夫辛玉珍在民權縣縣城內行走時,被童愛華及其親鄰追上抓獲,並受到羣衆圍攻毆打。報警後,民權縣公安局110警務人員將魏紅週二人帶到110指揮中心,後移送給刑警一中隊。安成文、溫道江、趙鵬、楊寧四人組成一刑事偵查小組,安成文任組長,負責偵查魏紅周涉嫌犯罪一案。因魏紅周只承認是騙取童愛華的錢,不承認有搶奪行爲,也不承認做過相同的案件,安成文負責的刑偵小組在2002年1月24日上午至晚上的訊問中,對魏紅周採取打耳光、戴腳鐐、腳踢、敲打腳面等方法逼取口供。同年1月25日上午,魏紅周被刑事拘留,送到民權縣看守所羈押。1月30日,看守所發現魏紅周的病情嚴重,帶魏到民權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爲脾臟破裂,民權縣人民醫院給魏紅周做了脾切除手術。
2004年4月30日,民權縣人民檢察院作出(2004)民檢技鑑字第274號檢察技術鑑定書,對魏紅周的傷情進行了鑑定,傷情有脾破裂、頭外傷、雙足踝軟組織損傷,腹部損傷已構成重傷。民權縣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10作出民檢刑不訴字(2003)第3號不起訴決定書,認爲民權縣公安局認定魏紅周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魏紅周不起訴,將魏紅周無罪釋放。
法院審理認爲,安成文和其負責的刑偵小組人員,爲了讓魏紅周承認有搶奪行爲,對魏紅周採取打耳光、戴腳鐐、腳踢、敲打腳面等方法逼取口供,主觀上有用刑逼供的故意,客觀上有逼取口供的行爲,已構成刑訊逼供罪。魏紅周在被抓捕時,被羣衆圍攻毆打,在偵查訊問中被安成文和其同事毆打,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魏紅周的脾破裂是被告人毆打所致,公訴機關指控安成文將魏紅周的脾臟打破裂,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