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春旺要求他的同事們,不能不拿違法當違法、不拿犯罪當犯罪
5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陷入了比往常更爲艱鉅繁忙的工作:糾正中國司法系統刑訊逼供工作的使命,落在了他們的肩上。
12天前,最高檢有關負責人通過新華社表示,在抓好對徇私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非法動用偵查手段、違法取保候審等違法行爲監督的同時,將把對刑訊逼供的監督作爲今年偵查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詳情點擊:最高檢:覈查刑訊逼供,是今年偵查監督重點]
此決策意義深遠,將會對相當多處於困境中的受害者有益,而高層爲何在目前推動此項工作,《瞭望東方週刊》對此進行了調查採訪。
爲何清理刑訊逼供
據悉,最高檢將監督糾正或查處一批刑訊逼供違法犯罪案件,並將下發有關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發現、糾正和查辦刑訊逼供等違法偵查行爲的長效機制。
“我們正在抓緊落實這項工作,等到條件成熟之後,我們會專門召開一個新聞發佈會向大家通報我們的工作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的一位官員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非常低調。
高檢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督導組組長陳振東向《瞭望東方週刊》表示,“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一樣,是政法隊伍的一個頑症,但我們保障人權消滅刑訊逼供的決心不會動搖。”陳振東是最高檢監所檢察廳前任廳長,治理超期羈押專項行動即由該廳主持,據稱,到2004年底已“基本消滅了中國的超期羈押現象”。
最高檢提供給《瞭望東方週刊》的一份文件要求:要從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入手,大力加強對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刑訴法關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規定,以及中國已簽署的有關人權保護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確保刑事執法人員在執法思想上與時俱進,充分認識刑訊逼供的極端危害性,徹底消除執法辦案中的“口供情結”。
監所檢察廳廳長白泉民向《瞭望東方週刊》表示,針對刑訊逼供等侵犯人權案件,要通過更新執法觀念,強化人權意識,使之“不想爲”;嚴格執行司法程序,落實監督制約機制,使之“不能爲”;通過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使之“不敢爲”。
賈春旺的立檢思路
實際上,最高檢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要求,強化法律監督的專項行動在近年已非首次。最高檢有關人士認爲,這是賈春旺擔任最高檢檢察長以來一以貫之的立檢思路。
2003年,最高檢開展了全國檢察機關糾正超期羈押的專項行動,由監所檢察廳主要負責。“此前,嚴格來講,超期羈押是公檢法等辦案機關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而且往往不被人重視。我們從1998年開始要求治理超期羈押,但效果並不明顯。2003年開展專項行動,當年檢察機關自身就基本解決了3年以上的長期超期羈押現象。”現任監所檢察廳廳長白泉民告訴《瞭望東方週刊》。
更大的治理力度在2004年,據統計,當年1至12月,全國檢察機關書面提出糾正5265人,已糾正7132人(其中變更強制措施623人、釋放151人),糾正率爲99.97%。
陳振東回憶,“2003年5月11日,賈春旺看到一起冤假錯案造成當事人蒙冤8年的報道後,給主管檢察長寫了一封長信,提出能否在全國檢察機關就此開展一項專項行動。”
陳振東在被採訪時多次提到,當時上任不久的賈春旺在最高檢會議上要求廳局級幹部設身處地進行換位思考,“你或者你的親人被不明不白關上12年,或者關上28年是什麼滋味。人的一生有多少個28年?”
一篇報道、一場深思和一封長信拉開了最高檢此後多次專項行動的序幕。2004年,爲了貫徹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最高檢決定從當年5月到2005年6月,集中一年時間,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人權犯罪的專項活動,由瀆職侵權檢查廳主要負責。
專項活動重點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等5類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各級檢察機關共受理五類重點案件中就包括刑訊逼供。
“賈春旺專門批示,不能不拿違法當違法,不能不拿犯罪當犯罪。”瀆職侵權檢查廳副廳長宋寒鬆對《瞭望東方週刊》說。
一年的專項活動期限將至,瀆職侵權檢查廳向《瞭望東方週刊》透露,專項活動開展以來,共立案偵查案件2043件,涉及2450人,其中重特大案件690件,涉及828人,其中有不少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刑訊逼供案件。
是否抓住問題實質
2005年5月,最高檢再次將對刑訊逼供的監督作爲今年偵查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據最高檢一位官員透露,“前段時間差點掉腦袋的冤假錯案發生了好多件,特別是在佘祥林案件被曝光後,引起了賈春旺的高度重視,直接促使了此次針對刑訊逼供的專項行動。”
瀆職侵權檢查廳副廳長宋寒鬆表示,高檢領導層對監督查辦刑訊逼供極爲重視,“檢察長對此做過詳盡的批示,針對佘祥林案,賈春旺檢察長表示,經過偵查部門批捕起訴部門審判部門的多道程序,還出現錯案,不得不讓我們深思。要求偵查監督廳要把監督刑訊逼供作爲今年工作的重點。”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祕書長宋英輝對《瞭望東方週刊》說,我國在刑事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過分輕視對公民人權的保障。最高檢近年曆次專項行動應該說是抓住了問題的實質。
“監督刑訊逼供專項行動的意義首先在於維護憲法,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糾正過去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正義、輕程序正義的傾向,實現司法公正;還有利於防止冤假錯案。”
應對司法人員進行啓蒙
“從司法實踐看,可以說,我國多數冤假錯案是刑訊逼供造成的。”宋英輝說。
宋寒鬆坦言,在督察侵犯人權的案檢過程中,會經常遇到阻力和干擾。就在《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期間,某地一起涉嫌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致死案件的電話調查記錄,送到了他的桌前。
當地回函辯稱,辦案人員的目的是爲了執行政治任務,查處會傷害辦案人員的積極性。
“這是藉口!沒說明致死原因就只說執行任務!涉及侵犯人權,這麼輕率還講不講政治?”宋寒鬆一拍桌子。
“對犯罪的一些幹部予以保護,可能保護了一時的幹部,但失去了羣衆,共產黨作爲執政黨的基礎是人民羣衆,而絕不是領導幹部。如果說幹部是棟樑,那麼羣衆是基礎。如果基礎都沒有了,棟樑還有什麼用。”
宋寒鬆認爲要將保障人權提到保證黨的執政基礎來看待,“如果像佘祥林的案件和河北霸州民警逼供致人死亡並掩埋屍體的案件到處發生,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人治還是法治,權大還是法大,雖然在理論上已經不成問題,但是在實踐中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說到查辦阻力的原因,陳振東有感而發。
宋英輝等專家認爲,在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中依然存在刑訊逼供合理的觀念。爲此我們必須在司法人員中進行一次新的思想啓蒙。告訴他們:現代社會的法治已經不是專政的產物,而是公民的保護神。
以保障人權的名義
在採訪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每位高檢官員都多次提及的關鍵語。“中國共產黨從建黨之時起,就是爲爭人權、爭自由、爭解放,一貫宗旨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都是和人權緊密聯繫的,人權並不是像過去有些人認爲的那樣,是資本主義的東西。”宋寒鬆說。
宋寒鬆表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任務不是靠一年的專項整頓就能完成,還任重道遠,但高檢的態度是,不管是什麼部門,不管是什麼人,不管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只要發生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我們都要一查到底。
“過去超期羈押和刑訊逼供現象的長期存在,很重要的一條原因是沒有得到追究。”陳振東說,“現在出現嚴重問題的,我們甚至要追究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河南3名民警因爲非法拘禁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在歷史上是第一次。”
宋寒鬆歡迎看到輿論監督,也願意把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我每天早上來到辦公室第一件事就是打開電腦瞭解情況,新聞單位報道的一些影響大的案件都是我們高檢掛牌督辦的案件,比如有霸州非法拘禁案、密雲踩踏事故案、阜陽劣質奶粉案、西安體彩造假案、湖南常寧民警三次接警不出警案、沱江污染事故案等。有些案件是我們從網上和媒體獲悉的。”
形成合力
冤案錯案頻仍的現實已經引起了中國司法高層的重視。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以後,刑事司法領域中的人權保護被進一步提到了議事日程。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收回死刑覈准權,從而進一步統一量刑標準,努力給予當事人公正、審慎的審判。最高法院還在去年底宣佈,全國法院系統將增加編制10%,以彌補審判力量的不足,提高辦案質量。
2004年10月開始,公安部展開全國刑警大練兵,其中包括強化執法辦案基本知識學習和提高現場勘查能力,其中包括運用DNA鑑定。統計數字表明,爲保證沒有犯罪的嫌疑人不受追究,中國各級法院堅持無罪推定原則,2004年對不構成犯罪的2996名自訴、公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
“肖揚經常和賈春旺電話,溝通協調我們在專項行動中出現的一些司法問題。公安部也給予我們很大的支持。”一位最高檢表示,公檢法必須聯合起來才能使專項行動有所效果。
“還有一點也必須強調,干涉司法獨立也是刑訊逼供發生的根源之一,甚至可以說是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佘祥林的辯護律師田峯告訴《瞭望東方週刊》,在佘案中有地方政法委事先定調的情形,公安機關也受到限期破案的壓力。同時,也應該看到,當時200多人聯名要求處死佘祥林所產生的壓力也很大。
“刑訊逼供在中國古代是一種被允許的司法制度,像老百姓最愛看的包公戲也經常出現‘大刑伺候’的行爲,封建傳統的陳舊觀念對我們現在一些人影響仍然很深,這也是我們現在發生侵犯人權違法犯罪行爲的原因。”宋寒鬆說。
考慮到司法實踐的複雜性,只有在國家統一安排下,由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穩步推進,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在這一方面,要對全民進行現代司法觀念的教育更是一項非常漫長而艱鉅的任務。”白泉民說。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有關負責人提出,偵查監督部門將重點抓好幾個環節的工作:
一是要注意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審查案卷材料、接受控告舉報等,發現刑訊逼供違法犯罪線索,並開展必要的核查工作。
二是經查證確實存在刑訊逼供的,應當向偵查機關(部門)提出糾正意見;對提出的糾正意見偵查機關拒不改正的,要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通過同級偵查機關進行督促糾正。
三是對於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有關職能部門依法立案查處。
四是在審查逮捕工作中,要加強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凡是刑訊逼供獲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爲批准逮捕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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