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王夏輝:前段時間一家貿易公司到我們學校招聘,我被錄用。6日我去公司報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說,按公司規定,凡是新招用的職工要先簽訂3個月的試用合同。我提出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人力資源部說只能簽訂試用合同。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擊水律師事務所易琳律師: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開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許多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對《勞動法》不太瞭解,應該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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