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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即日起,交通協管員凡有向交通違法當事人索要錢物或隨意粘貼、更改、撤銷《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等行爲的,都將被追究責任並予以辭退。記者今天上午從北京市交管局獲悉,針對協管員中存在的問題,交管部門規定了7條“鐵律”,凡有觸犯立即除名。
近日,個別協管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隨意更改、撤銷《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的行爲被媒體曝光。交管局秩序處張臣軍副處長表示,協管員一旦出現違反崗位紀律和嚴重違紀情況的,除本人要按相應規定予以處理外,還要追究所在單位有關管理人員責任;對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一旦行人、司機發現協管員有違規行爲,可以撥打122或直接與各交通支隊聯繫,進行投訴。
張臣軍說,2004年,協管員協助值勤民警共勸阻、糾正非機動車、行人違法720餘萬起、亂停車違法170餘萬起。目前,由交管局聘用的交通協管員共3180名,主要由下崗職工、退伍軍人、保安員等構成,協助交通民警維護路口非機動車、行人交通秩序和道路範圍內停車秩序,對違法停放車輛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
在即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管理辦法》中,規定對嚴重違紀的協管員堅決依法追究責任並予以辭退。
7條“鐵律”是:
1、利用崗位職責之便,向道路交通違法當事人索要錢物、謀求個人私利或爲他人違法犯罪行爲提供方便的;
2、值勤協管員隨意粘貼、更改、撤銷《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的;
3、工作中挾嫌報復,對無違法停車行爲機動車故意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或對違法停放車輛多次重複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的;
4、錄入員違反錄入、處理的相關規定,私自增加、更改、撤銷違法記錄的;
5、違反保密規定的;
6、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後上崗的;
7、打罵當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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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監測器年底再增300套
北京市交管局昨日正式表態,非現場執法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今後,北京市還將繼續增加非現場執法設備。
據交管局的統計數字,截至今年5月,全市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41.1萬輛,駕駛員總數373萬人;郊區公路超過14600公里,城市道路達到4100餘公里。而目前交通警察只有不到6000人。
據介紹,北京非現場執法設備主要分爲固定監測設備和移動監測設備。其中後者是指由民警手持數碼照相機、攝像機,在交通秩序亂點監測和記錄不宜當場糾正的違章行爲。交管局表示,利用非現場執法,不僅增強了發現、查處交通違法的能力,更在執法過程中減少了人爲因素干擾。由於被記錄的違法數據不能隨意更改刪除,有效避免了“鏟單子”、走後門的可能。目前,非現場執法是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手段。
據瞭解,北京已安裝投入使用的固定式交通違法監測器有近700套,到今年底將發展到近千套。一般情況下,交通違法行爲被拍下後,要在20天后才能被公佈到網上,這是因爲目前大部分非現場執法設備尚不能做到數據自動傳輸,需人工定期提取、錄入。對採集到的違法數據,每張圖片都須經各交通支隊甄別確認有效後方可錄入傳輸到交管局執法信息庫。
電子眼能照8種交通違法
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罰款200元記3分;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罰款200元記3分;超過規定時速50%,罰款1000元記6分;違反規定停放車輛,罰款200元;未按照指示標誌、標線行駛,罰款100元;未按禁令、警告標誌行駛,罰款100元記2分;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罰款200元;其他當場不易糾正或糾正易造成擁堵的機動車違法行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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