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警方偵破一起利用僞造的商聯卡進行詐騙的案件。日前,天津市紅橋區法院對這起利用高科技手段進行商聯卡詐騙的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了一審判決。隨着該案案情水落石出,犯罪分子用高科技詐騙的作案全過程也隨之浮出水面。
案件回放
被告人羅某25歲,高中文化,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張某21歲,中專文化,與被告人羅某是情侶。羅某因整日無所事事,愛上了上網,去年10月的一天,他在網上偶然看到一則徐州市出售複製銀行卡的軟件,便產生了僞造銀行卡進行詐騙的念頭。經與女友合謀後,兩人去徐州買來了銀行卡複製軟件等作案工具。回津後,他們爲了掩蓋罪行,又買了名爲張晨的假身份證,並以真、假身份證在本市農業銀行先後購買了面值100元的金穗商聯卡30餘張。隨後,他們在租住地用購買的制卡工具多次僞造、變造金穗商聯卡。
去年10月17日至21日,羅某和張某用僞造的金穗商聯卡在本市某珠寶公司騙購金項鍊1條,隨後又在某通訊公司騙購手機兩部,詐騙金額共計8982元。考慮到多次在同一公司刷卡消費會引人懷疑,羅某又找到朋友付某(男)和張紅某(女),讓他們代自己到各大商場、公司刷卡消費,同時答應每天支付給他倆100元“好處費”。十餘天的時間裏,羅某等4人共騙得價值1萬餘元的物品。同年11月6日,4人先後被抓獲歸案。
法院觀點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4被告人使用僞造、變造的銀行購物卡在商場、超市騙購商品,數額較大,其行爲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羅某變造、僞造銀行卡,並糾集、指使他人進行詐騙,應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紅橋區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4萬元,其他3名被告人爲有期限徒刑兩年至10個月並處罰金2至3萬元不等。
本案證據
證據一:酒店住宿登記、租賃房屋合同 證實兩人共同租房居住及兩人一起去徐州買制卡工具的情況。
證據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市分行出具的證明材料及鑑定報告 證實當事人以羅某、張晨之名購買金穗商聯卡30餘張、農行被騙墊付20599元和起獲、扣押的銀行卡系變造、僞造的情況。
證據三:銀行刷卡記錄、購物發票等 證實4被告人使用僞造、變造的銀行卡騙購物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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