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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妻子發生爭執,一怒將妻子捅成重傷,依據法律規定,丈夫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丈夫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檢察機關經認真審查覈實,爲罪犯“說情”,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理。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改判緩刑。
被告人陸某今年41歲,與被害人尹某系夫妻關係。2003年9月17日晚,陸某在家中酒後因瑣事與其妻尹某發生爭執,後持刀將尹某腹部捅傷,經法醫鑑定構成重傷。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3年。
一審宣判後,陸某以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在審查該案時,查明本案上訴人犯罪的起因只是家庭瑣事,且由於被害人尹某的言行導致陸某一時激情犯罪,因此尹某在此案中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經審查案卷並訊問被害人,公訴人發現陸某夫妻二人平時關係較好,未發生過其他暴力行爲。案發後陸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同時尹某也曾多次提出不追究丈夫的責任。因此,檢察院建議二審法院對陸某酌情從輕處理。
二審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改判陸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檢察官說法
對輕罪案件、過失犯罪案件、簡單犯罪案件,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二審監督部門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根據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建議法院適用緩刑。
此舉使上訴人真切地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從而真心悔罪、自覺改造,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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