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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應當統一包裝、分級包裝。包裝紙張應當透明。”在昨天上午召開的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上,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對《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出了9條具體修改建議。
五環以內爲限放區
與原法規相比,《草案》最主要的變化是放寬了地點和時間的限制。原法規規定城八區爲禁放區,考慮到五環路以內地區人口密集、文物保護單位集中,《草案》規定,整個城市以五環路爲界,分爲限放區和非限放區,限制範圍比過去縮小了;另外,原法規規定,在禁放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草案》則規定,在限放區,允許在農曆除夕至正月十六以及經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節日、慶典活動期間燃放煙花爆竹。
包裝要透明
內務司法委建議《草案》增加煙花爆竹包裝的規定:“本市許可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統一、分級包裝。包裝紙張應當透明,統一標註產品名稱、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以及防僞標識等,同時要有規範的燃放說明、正確的燃放方法、警示語、示意圖等。”
內務司法委主任委員鄭剛認爲,給煙花爆竹穿上透明衣服,可以讓市民購買時一眼就識別真僞。
未滿14歲放炮要有成年人看護
統計表明,每年因燃放煙花爆竹所引發的傷人、火災等事故的人羣當中,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所佔比例很高。因此,建議《草案》增加“14歲以下未成年人應當在成年人看護下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提高罰款金額
“20元的起始數額太低,建議將20元提高到50元。”內務司法委鄭剛在發言中建議,將《草案》第十六條對違法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可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改爲50元至200元的罰款。還有不少委員建議將單位罰款提高至5000元至5萬元,甚至更高。
公佈合法爆竹名稱
內務司法委建議《草案》中增加由市政府確定允許在本市燃放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的規定。《草案》第十三條只規定了煙花爆竹的銷售單位應當採購、銷售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的煙花爆竹。內務司法委認爲,這不便於市民選擇、購買和燃放合格的煙花爆竹,也不能有效控制僞劣、超標的煙花爆竹流入本市。因此,建議增加一條,強調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確定允許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的規格、品種,並予以明示,公佈的內容。
也就是說,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安全質量標準,確定允許在本市銷售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由公安機關向全市公告。
明確公安機關爲主管機關
內務司法委認爲應當明確公安機關爲主管機關,並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通和城管部門的相應職責。
指定單位專營
市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單位統一負責煙花爆竹的採購和批發,並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覈、批准的商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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