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高博):2004年車主範某將自己的桑塔納2000型轎車轉賣給朱某,價格爲10萬元。同時,兩人還達成口頭協議,由範某負責車輛過戶(含過戶費)、驗車等事宜。事後,範某卻並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朱某不知情,也沒再提及此事。
2005年,朱某駕車撞人後逃逸,兩天後被抓獲歸案。朱某以範某未辦理過戶手續爲由訴至法院,要求範某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爲,朱某稱曾要求範某過戶查無實證,對朱某要求範某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律師介紹,以前處理此類案件時,如果現車主肇事逃逸,責任倒查將先追查原車主責任。這種處理方法,使很多購買二手車的人心存僥倖,有時不會提出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現在處理此類案件方法有了變化,購買二手車的人如果未要求原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或提供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有過戶要求時,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將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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