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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同學面前聲稱能給他人辦上大學的事,騙取同學的信任,而後多次以“好處費”、“學費”等名義索取錢財共計17萬餘元。但一紙僞造的入學通知書最終使其露出馬腳,該男子日前被天津市南開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遼寧省葫蘆島市的劉某,大專文化,與石某是同學關係。2003年6月間,劉某在本市南開區某醫院招待所內,向同學石某聲稱他能爲他人辦理到南京某學院上學的事,石某信以爲真。其後,石某多次找到劉某,委託劉某爲其朋友的親友辦理就學事宜。被告人劉某見時機成熟,即以辦理上學之事需要交納“好處費”、“學費”等爲由多次向石某索要錢財。其間,劉某收取了石某的匯款及現金共計13.9萬元。然而直到同年10月,上學的事還沒有着落。在石某的多次追問下,劉某僞造了南京某學院的入學通知書,並將僞造的通知書交給石某。對同學絕對信任的石某將入學通知書交給了自己的朋友。而當石某的朋友帶着親友持入學通知書到南京某學院報到時,卻被告知入學通知書是假的,因爲通知書上加蓋的印章與南京某學院出具的本校印章並非同一印模蓋印形成。此時,石某一幫人如夢初醒,方知受騙。與此同時,劉某以上述手段騙得另一名同學周某現金3.4萬元。先後所騙的錢財都被劉某揮霍殆盡。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爲滿足私慾,以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爲目的,編造謊言獲取他人的信任,藉機多次騙取他人人民幣共計17.3萬元,其後又僞造入學通知書矇蔽他人,其行爲已經構成了詐騙罪。被告人劉某將所獲贓款全部揮霍,不能對17.3萬元的涉案款項予以退繳,故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由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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