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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
“《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作爲地方性法規,將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爲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是不合適的,屬於越權立法。”今天,著名行政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教授就此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馬懷德教授指出,《母嬰保健法》的出臺背景是爲了適應我國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婚姻登記條例》是規定婚姻登記的條件、程序等一系列問題的行政法規。3個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存在着本質不同,作爲地方性法規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嬰保健法》一致的規定,符合法制統一的原則,但隨後規定的“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雙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沒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超出了該地方法規的調整範圍,而且與《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相悖。
馬懷德進一步解釋,《婚姻登記條例》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則是省級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低於《婚姻登記條例》,按照《立法法》規定,該省在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修改時,發現《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關於強制婚檢的規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悖時,該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但遺憾的是,該省人大常委會並沒有這樣做,此時,就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這部地方性法規或其中的某一條款。
事實上,從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以來,有關“婚檢”的爭論就沸沸揚揚,一直沒有停止過。
談及有關婚檢的問題爲何一直爭論不休,馬懷德認爲,從立法層面來說,是因爲目前國家在涉及婚檢這一問題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律制度,不協調、不一致、缺乏銜接的情況確實存在。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但沒有明文規定是哪些疾病。而此前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內容主要是3項: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
《母嬰保健法》規定要婚檢,而且規定了婚檢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提及婚檢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層次,《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佈的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不過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其法律的層次、級別都低於《母嬰保健法》。
馬懷德說,應該想一個辦法來解決,《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無疑是法治的一大進步,政府要做的是,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做出修改前,做好對婚前醫學檢查的規範工作,或者推廣免費婚檢。(記者王亦君)
6月15日,在石家莊裕華區婦幼保健站婚檢室,一名工作人員在展示今年5月以來的婚檢登記表,她說:“今年5月1日開始實行免費婚檢至今,只有32對新人在這裏進行了婚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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